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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区变电站建设“破冰”

2010-04-12 09:28:37 南方电网   作者: 孙启林 周晓燕  

已经规划了变电站项目,却无法落地;明明是变电站建设用地,却被开发商画成了一块绿地……广州市政府日前签发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建设移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省内首次明确规定220千伏、110千伏变电站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由开发商统一报建,并在完成土建后无偿移交供电部门使用。

该规定的出台,彻底改变广州现有城区变电站建设模式,将杜绝这种被“严重篡改”的现象,缩短变电站建设周期,破解广州小区变电站建设难题。

破局一:标准配置变电站纳入配套设施建设,破“城中心变电站落点难”之困。该《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明确了开发企业作为配套变电站的建设主体及其责任。

破局二: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同步建设、首期建成,破“环评工作难”之困。规定要求地产商必须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全部完成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且不得擅自更改配套项目的规模和用途。《规定》第八条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时实施”,这将有效避免住宅楼建成售出后,再进行配套变电站建设而引发的业主反对纠纷。 破局三:变电站由开发企业完成土建后,限期无偿移交变电站建筑主体,破“建设成本大、周期长”之困。该规定第十一条指出:“110千伏变电站和220千伏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无偿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规定还明确,开发企业须在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后1个月内,按照供电部门制定的移交指引和清单目录办理变电站土建移交手续,这将大大缩减变电站建设周期。

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广州城区变电站建设开启新局注入了新的动力。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变电站 广州 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