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English | 网站地图

重庆立法防治机动车污染

2010-04-20 09:56:20 中国环境报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称《办法》)近日颁布实施,根据新《办法》规定,重庆市将从新车登记、在用车定期检测、环保标志管理、对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对不达标车辆禁行等方面,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重庆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2009年底突破了200万辆,主城区空气中85.5%的一氧化碳、36.6%的碳氢化合物、86.3%的氮氧化合物,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占空气尘污染的10%~15%。

《办法》规定,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据了解,重庆市已公布主城区于4月1日正式采用国际通行的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并对合格车辆发放环保标志。

《办法》规定,重庆市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合格的,对其核发“黄绿标”。根据规定,对检测合格并达到国Ⅰ标准以上的汽油车(含CNG燃料汽车)和达到国Ⅲ标准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标”;对检测合格、排放在国Ⅰ标准以下的汽油车(含CNG燃料汽车)和国Ⅲ标准以下的柴油车发放“黄标”。

《办法》还规定,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使用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限制措施。据了解,重庆市主城区对“黄标车”分时段、分区域限行的具体措施将在年内出台。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重庆 机动车 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