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使出来,终于在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3.《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专家们怎么看
王禹民(国家能源局副局长)
具体的改革措施,一是建立市场化交易体系,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形成有效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二是理顺电价形成机制,逐步放开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三是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提升需求侧管理水平。四是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五是优化电源和电网布局,加强电网统筹规划,完善电力监管措施和手段,改进监管方法。
曾鸣(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主任)
在《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曾鸣表示:1、售电市场放开确实是本轮电改亮点。对于售电公司的门槛和资质并无具体规定,后续还需要具体操作性细则,但也有针对售电公司的原则性规定设定了资质和门槛要求。
2、现有的发电公司是否介入售电业务,由企业自愿决定。我判断,很多发电企业会参与售电业务,发电企业在国外也都涉足售电业务。而且在目前电力过剩明显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参与售电一定程度上可以扩大电力销量。
3、当前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电力行业产能过剩,用电增长速度放缓,在此背景下推动电改,地方政府首要希望电力降价。通过降价,地方政府可以实现解决就业、GDP增长和增加税收的三重目标。我国发电企业还是以国资为主,一味降价可能造成国资流失。激烈的竞争、攀比降低电价还会造成企业破产倒闭等社会问题,要及早考虑到这些潜在问题,筹划解决历史包袱的机制。
4、售电的审批主要是省级政府部门,但同时也有能源监管机构地方分支,两者会协调。目前的交易机构都是以省为单位,分别建立。但同时南方电网、国家电网都在区域筹建统一的交易平台。
林伯强(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则指出,既然是让售电业务更加市场化,那就不能将电网企业排除在外,何况电网企业在售电市场有着很成熟的运营经验和管理能力。他表示,新电改之后,发电厂可以直接将电量卖给用户,在价格上,发电企业和用户都会更划算一些,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发电厂的盈利能力就会得到提高。
韩启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分析师)
韩启明认为一方面假设不让电网公司进入售电,这么大的利益转移到社会并不合适,从安全角度说,电网公司可有售电公司,但要求售电不能与配电网放在一起。另一方面这次实施意见中,并没有提“售电牌照”,符合市场化要求,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的思路。“不过,售电依然有市场化准入的要求,电力的流动根本还是资本流,需要资金能力随时进行结付,需要资产保证。此外供电企业做售电,也要有保底服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所以要有业务许可证。满足标准后公示,供电企业的市场进入和退出都有标准化的流程。
何兆成(华中能源监管局原局长、党组书记)
何兆成认为,放开售电侧市场利于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竞争格局,建立价格传导机制,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促进供电服务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本轮售电侧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售电主体是否能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售电侧市场能不能培育和建立起来。
他认为,售电侧放开以后,还应加强对售电市场的监管工作。为此,他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建立差异化准入和严格的退出机制。例如,为积极培育售电主体,可对不同类型的售电公司制定差异化准入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售电主体,应勒令退出市场;二是制定完善的售电服务监管标准。例如售电公司的被投诉率、被转换率,可由监管部门收集并定期向用户公布;三是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五是加强售电公司运营成本监管,特别是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六是探索输配电价的激励型定价方式。
欧阳昌裕(中电联副秘书长 高级工程师)
欧阳昌裕认为:1、本次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就是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稳妥有序推进“三个有序放开”、“一个相对独立”和“三个进一步强化”改革的。2、中发[2015]9号文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稳”,明确提出要“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即要在各方共识的基础上有序、有效、稳妥推进输配电环节属于自然垄断环节,政府要严格监管,同时确保其对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公开、无歧视服务,这是大家已经形成的共识,而且从改革实施难度上看也相对容易。3、准入门槛要适宜,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政府监管要规则精细化、菜单化,惩戒刚性化,做好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