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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3月份环境执法情况公布

——通报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16-04-12 08:30:58 天津环保局

2016年3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383人次,检查企业、点位2731家次,立案133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22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15起,其中涉及大气类39起、水类2起、固体废物类4起、违法建设项目类66起,其他4起,共处罚款616.13万元;移送公安机关环境污染犯罪1起,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机动车执法方面,2016年3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移动源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856人次,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2.8万辆,抽检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85台,依法查处超标车65辆、超标机械2台;组织开展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执法检查,共检查156家次,对2家油气回收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新车生产、销售环节环保一致性核查共1250辆。

现对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个体电动自行车加工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6年3月22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东丽分局干警对位于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的一家个体电动自行车酸洗磷化加工厂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单位酸洗磷化加工厂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磷化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并渗入地下。经监测,该单位排放的废水中总锌、总锰、总镍等重金属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3月23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东丽区分局进行处理。

二、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2016年1月3日,天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经监测,该单位2#锅炉脱硫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47mg/m3, 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0mg/m3。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2016年1月6日,天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3月4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5.6万元。

三、天津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6年3月13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该单位正在运行的6吨蒸汽锅炉的烟气管道设置有烟气挡板及旁路,该锅炉通往脱硫除尘设施的管道挡板处于关闭状态,锅炉排放的烟尘未进入脱硫除尘设施,仅通过旁路经引风机、烟囱直接向环境排放。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16年3月15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16年3月31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0万元。

四、宝坻区鑫光物业管理中心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16年3月2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宝坻区鑫光物业管理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经监测,该单位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为51.7 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3月7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16年4月5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7.23万元。

五、滨海新区汉沽集中供热管理站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16年1月20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集中供热管理站河西供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经监测,该单位供热锅炉烟气排放出口污染物烟尘浓度为211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2016年2月2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3月8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2万元。

六、宝坻区刘荣元个体机制木炭加工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3月14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林亭口镇糙甸良种场东侧的刘荣元个体机制木炭加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机制木炭加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4月5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4万元。

七、天津佳菲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存贮工业废水案

2016年3月14日,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佳菲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存贮工业废水的行为。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工业废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排放水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3月14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3月31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

八、天津市宁河区利满水泥砖厂未采取防扬尘污染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2016年2月26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河区七里海镇兴隆淀村外南侧的天津市宁河县利满水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易产生扬尘的原料堆场采用露天贮存的方式储存原料,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产生。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3月18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万元。

九、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6年3月2日,河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北运河公园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施工单位天津市福莱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台工程铲车排放的烟度超过《天津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2/588-2015)规定的排放限值。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3月2日,河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3月14日,河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千元。

十、天津志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6年3月10日,南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地铁六号线鞍山西道工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地施工单位天津志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台300KW柴油发电机排放的烟度超过了《天津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2/588-2015)规定的排放限值。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3月10日,南开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3月10日,南开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千元。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天津市,环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