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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煤监局出台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

2016-04-29 08:35:19 国家安监总局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该制度共有9项:

一是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各监察分局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许可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为重大行政处罚。

二是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处室(科室、监察组)认为应给予行政相对人重大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将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省局(或分局)分管负责人,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或主要负责人委托有关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按照《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涉法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办理。

三是集体研究会议由省局(或分局)领导,负责执法监督处室(或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处室(或科室、监察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以省局名义作出处罚的,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人员、法律顾问、专家出席。参加或者出席集体研究的人员与所研究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四是案件承办处室(或科室、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就案件的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及处罚依据等情况进行汇报。

五是参加会议人员可以对案件调查情况及拟采取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情况进行询问、讨论。

六是对于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研究意见,分管负责人在案件处理呈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七是经集体研究同意的行政处罚,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是对集体研究重大行政处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列席或出席集体研究的人员应对会议研究情况予以保密。对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而不经集体研究就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行政处分。

九是案件承办处室按规定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有:会议名称、起止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记录人、主要议题、发言记录、会议决定等),会议记录应归入案卷予以存档。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安徽煤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