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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须做好四篇文章

2010-04-28 09:09:07 中国社会科学报

3月9日,中国气候谈判首席代表苏伟在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秘书处的信函中说,秘书处可以将中国列入《哥本哈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言中的支持国家名单。这一表态无疑表明了中国对《协议》的明确支持,也意味着中国已正式认可将《协议》作为“后哥本哈根时期”国际气候谈判的基础。然而,可以预见,未来国际气候谈判将更加艰难,不确定性和破裂风险仍然很大。对于已加入支持名单的中国来说,下一步必须做好四篇文章。

文章一:捍卫双轨制和公约原则

按照巴厘路线图的授权,目前的气候谈判采取双轨制,即“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和“《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的工作同步展开。后面这个工作组实际上是就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进行谈判,因此一直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眼中钉、肉中刺。

《公约》确认了几个基本的谈判原则。核心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既有共同责任,但责任又应有区别。此外,“公正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也已经在长期的气候谈判中逐步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尽管如此,发达国家否认、削弱这些原则的用心一直十分昭彰,是气候谈判的主要阻力所在。

《协议》虽然体现了各方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重申了上述基本原则,坚持了双轨制,但对比《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它在这些方面也有退步之处。按照协议,不仅发达国家没有近中期量化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整体和国别的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也要将国内减缓行动目标和政策纳入附件。这进一步模糊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界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上述基本原则和双轨制。国内有学者认为,如果将该协议作为下一步谈判的“标杆”,“走向单轨谈判的风险会加大”,应该说不无道理。

双轨制和公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它们不仅涉及到谈判地位和话语权问题,而且关乎责任分担、排放空间问题。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坚守双轨制和公约原则不动摇。做好这篇文章,是取得未来气候谈判成功的第一步。

 

文章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团结

国际气候谈判一直被认为是发达国家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的博弈,但让人焦虑的是,自哥本哈根会议以来,两大集团呈现出一个更加团结、另一个更加分裂的局面。

在发达国家一边,欧盟的立场有明显向“伞形集团”靠拢的趋势。除了在减排目标上欧盟仍施压美国之外,欧美在其他多数议题上都保持着同样的声音,如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强制性减排行动、接受“三可”等。在会后的评价上,欧盟把矛头一味对准中国,也充分说明了它有向美国靠拢的迹象。而在发展中国家一边,尽管会议前后 “基础四国”保持了沟通顺畅、立场一致,但非洲国家集团、小岛屿国家、部分拉美国家则明显有着不同的声音和立场。尤其是在会议最后阶段达成协议草案后,部分发展中国家表示坚决反对。在会后的评价中,一些发展中国家仍然认为《哥本哈根协议》是中美等五国达成的私下协议,协议缺乏透明度。

当然,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其共同的利益和共识是大于其差距和分歧的,团结的基石仍然稳固。然而,在“后哥本哈根时期”,如何维护团结仍将是一项艰巨任务。如果做不好这篇文章,我们打这个气候仗就注定会失败。

 

文章三:妥善处理透明度问题

所谓透明度问题,是指单个国家的二氧化碳减排成效是否接受国际社会“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标准,也称作“三可问题”。

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前,透明度问题并无多大争议。但由于巴厘路线图的英文文本中有一个放置得非常巧妙的逗号,导致解读时有可能产生歧义。这个漏洞被美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抓住不放,特德·斯特恩、希拉里、奥巴马都先后强调气候援助须以中国等主要发展中国家以透明的方式采取有意义的减排行动为条件,使得透明度问题成为会议的焦点。

对于这一意外事件,我们应当吸取教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于刚刚“列名”支持的《协议》文本,不能一厢情愿地按照于己有利的方式解读,而是要每个词、每个细节地请专家仔细推敲。

做好透明度这篇文章,还要求我们对《协议》中的模糊表述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在谈判中占据主动。例如得到国际支持的减排行动要做到“三可”,其中的“核查”如何定义?如何操作?国际支持既然包括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而技术支持涉及面甚广,那么,得到技术支持的项目范围该如何确定?在未来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必定在这些问题上极力扩大“三可”概念的外延,将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行动和项目纳入“三可”范围。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估计。

 

文章四:占据气候伦理制高点

众所周知,当今的气候变化主要由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所造成,他们理应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补偿”,或者至少要对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予以资金和技术上的“弥补”。同时,发展中国家需要发展经济、减少贫困,在目前世界能源消费以化石燃料为主的历史时期,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理应获得一定的排放空间。这就是所谓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气候伦理中应站在理直气壮的一方,居于攻势地位。然而,气候伦理是个哲学话题,西方的研究已经很发达,我们却长期无人理会。

重视不足,必然应对仓促。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特德·斯特恩一下飞机,就抛出了“援助论”,否定“补偿论”,在气候伦理上进行诡辩。接着又针对中国,认为中国无资格获得美方资金支持,言外之意是中国有钱,将“有钱”和“有责任”混淆到一起。而我们的谈判代表这时又急切抛出“中国减排不需要资金援助”的言论,动机虽好,但授人以柄,一时之间,让我方陷入严重被动。这林林总总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必须引以为戒。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在年底的坎昆会议上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气候协议,仍然有待各方的艰巨努力。做好上述四篇文章,我们就可以做好一篇大文章:既推进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又为我国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一旦会议失败,不再做莫须有的“替罪羊”、“出气筒”。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哥本哈根 气候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