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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立法明确核电厂规划限制区

2016-05-24 10:04:20 江苏法制报   作者: 施琛耀  

从5月23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悉,《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正式提请审议。此次提交的条例(草案)指出,核电厂所在地应当在核电厂外围区域划定规划限制区,报省政府批准。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五千米。

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各类人口密集场所。按照国家和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核电厂周围还要设立应急计划区。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江苏省,核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