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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纲:低碳经济需走ICP新路

2010-05-07 17:24:33 《中关村》

樊纲等人提出了“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作为国际间合作减排的“第三渠道”,以促进发达国家按其应负起的责任进行必要的资金和技术转移,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实现更多的减排,从而达到共同防止气候变暖的目的。

  近日,樊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唯一可能成为发达国家新增长点的低碳经济却受到政治和利益集团的约束,没有新的增长点和技术革命的突破将使欧美“不再有爆发式的增长”。而中国这边却风景独好。去年他在不同场合曾多次强调低碳经济将引爆经济增长点。

  早在2007年,樊纲牵头的由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与斯德哥尔摩国际环境研究院便开展了一项题为“走向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暖”的研究。

  历时两年,研究组在2009年10月完成了“走向低碳发展:中国与世界——中国经济学家的建议”的研究报告并正式出版。

  该报告的突出特点在于:它以“人均历时累计消费排放量”计算各国的减排责任,系统分析了‘碳税’和‘碳交易’等各种减排机制在不同条件下的有效性,指出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在减缓碳排放方面采取的战略与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指出现有国际减排合作方面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Inter-country JointMitigation Plan,缩写为ICP),作为国际间合作减排的“第三渠道”,以促进发达国家按其应负起的责任进行必要的资金和技术转移,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实现更多的减排,从而达到共同防止气候变暖的目的。

  作为碳税支持者,他还指出,ICP成功实施的关键是资金。

  含英咀华ICP

  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气候减排的合作仅有两个渠道: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多国基金(MF)机制,缺乏国家层面的资金和技术国际协作减排制度。

  显而易见,当前国际减排协作机制中存在很多不足。

  事实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太少。樊纲指出,CDM中每年资金转让额度仅为8000万美元,而多国基金当前累计也仅有10亿美元。目前看来,发达国家缺乏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转让、实现减排的激励。

  “总体上看,CDM是一个市场机制,其资金和技术转让均发生在私人部门之间,但是减排是一个全球公共物品,需要大量公共设施以及国家层面的研发和试验计划的投资,而这些是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樊纲解释到。

  多国基金支持研发实现大规模的减排,但需要大量前期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更新的投资。樊纲坦言,只能进行“事后支付”的机制等于是没有支付的机制,许多减排行动根本无法在发展中国家展开。

  因此,他的结论是:发展中国家因在国际协作中得不到技术和资金支持,缺乏任何承诺加入强制减排协议的动力;而发展中国家不做任何承诺,又构成了发达国家不进行资金与技术转移的借口,形成恶性循环。

  樊纲介绍说,ICP与CDM机制异同点不少,并且远远优越于现在的CDM机制。

  “虽然ICP与CDM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并基于‘可测量’、‘可核证’和‘可报告’的原则。但ICP更注重国家间的协作,强调发达国家在国家层面的技术转让和资金配置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实施渐进减排策略的承诺,与CDM又有本质区别。”

  在樊纲看来,目前尚不参加“限量减排”的发展中国家,既可以继续参加基于CDM的国际碳交易,也可以制定自己的国家减排规划,参加ICP。减排量计入发达国家的“外部减排”额度。

  此外,他还给参加ICP的发达国家提出了承诺要求:(1)减排所需技术的转让,取消任何技术限制或封锁;(2)根据其外部减排需要进行国际资金配置。承诺资金可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用于建立一个国际减排基金进行国际间的战略性、试验性项目,而主要部分用于ICP。

  “与管理CDM项目相比,管理ICP无论是在方法学上、技术问题上,还是在行政协调上,都更加复杂。但是一旦有能力建立起来之后,东道国会长期受益。”樊纲总结到。

  国家层面原则

  ICP是一个中间机制,在发展中国家承担目前定义下的量化减排目标之前,和发达国家平等合作,参与全球碳交易,实施规模减排,并需遵循一定原则。

  在樊纲眼里,ICP必须置于UNFCCC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之下,接受缔约方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ICP认同“公平、有效、低成本”的减排原则,强调包容、透明、参与,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从始至终贯穿减排的全过程。

  ICP以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利益为中心,在国家层面而不是在项目层面,以更大的规模实现CDM,樊纲提出了两重目标:(1)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同时为全球减缓气候变化作出贡献;(2)帮助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有效实现他们的减排目标。

  此外,ICP既可以在行业里实践,也可以探索在地区层面,如城市或省区内的实施的可行性,从而寻求广泛的宏观经济效应。

  谈及实施ICP的基础条件,樊纲说,在UNFCCC“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框架下,ICP有三个条件作为其前提。

  第一,要承认并接受发展中国家的降低能源强度的计划,其中有部分是需要较高成本投入的,应能够得到国际合作机制的支持。第二,ICP里的减排、技术转让、资金配置目标要符合巴厘行动计划的标准,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准。第三,要建立国际基金,从资金上支持ICP;这里可以借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功经验。

  资金是关键

  要成功运作ICP,资金是关键因素。

  樊纲告诉记者,减排资金必须建立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合作伙伴的基础之上。公共财政起领导作用,作为激励减排手段刺激私营部门的投入。具体到ICP的实施,在公共-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框架下有三个主要的资金来源。

  第一是“多边基金”(MF),由多边发展机构发起,由各国政府的公共财政和私营部门出资认捐共同构成。多边基金里,以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和跨国公司的认捐占主导。多边基金,在权威国际机构的监督下,由国际专业金融机构管理执行。

  第二是ICP参与国的公共财政。参与国根据在ICP里所承担责任和对“公约”的有效承诺,用以支持完成ICP里各国所承担的减排承诺和责任。如中国政府对“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财政投入属于这一类。

  第三是私营部门,这是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不仅如此,它还是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的主要研发者。中国1000家企业,为完成5年内减少1亿吨标煤的目标,2007年投入技术改造的资金大500亿人民币。

  碳税支持者

  毋庸置疑,一个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形成似乎并不能对所有的国家都适用,尤其是对中国而言,目前试行几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已经面临着市场机制不成熟、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因此,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在碳排放系统中由政府出面制定一个基准价格,如果许可证价格过高到一定水平,企业可以以一个固定的许可证价格从政府手中购买,从这个角度来说,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两种机制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对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建立一个有效的碳排放交易系统需要一段较长的学习和适应时间,而面临紧迫的气候危机,碳税的制定与实施可操作性更强些。”

  作为碳税支持者,樊纲初步认为,对中国而言,碳税比碳排放市场更为有效。碳税税率一般较稳定,而限量—交易碳排放系统很难处理碳交易许可证价格的波动,从而会阻碍对低碳技术、能源节约等活动的投资。

  “碳税对政府而言更为透明易懂,容易获得公众支持。碳税由政府制定的,而碳排放交易往往由垄断企业把持,在许可证的分配上导致效率的缺失。”

  “从财政税收角度而言,碳税税收可以减免其他更为扭曲的财税政策。虽然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拍卖的方式发放碳许可证也可达到类似的效果,但在实际生活中更为常见的是政府直接发放碳排放许可证。”

  樊纲认为,一系列节能环保的价格和税制体制改革都将为碳税的可能实施积累宝贵经验,打下坚实基础。

  编后按:

  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署,到2005年议定书生效,CDM等机制的制定和批准用了8年时间。可以预见的是,如果ICP真的能够从理想变为现实,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个时间越短越好。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