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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水电价格改革慎重差别定价

2010-05-13 11:16:05 新京报   作者: 刘晓忠 上海 学者  

水电等资源价格改革如今已箭在弦上。当前各地铺开的水电等资源价格改革,最突出的亮点是水电等资源价格的差别定价试点改革。据悉,目前江苏表示阶梯式差别水电定价最早将于下半年推出。

在水电气等领域试点阶梯式定价改革,是否能够既有利于顺利进行资源价格改革,又可以起到节约资源的双重成效?虽有待观察,但笔者持保留意见。

要讨论阶梯式定价模式,首先需要了解这种定价模式的理论依据是拉姆齐定价法。该定价法则是根据水电气等消费者的需求弹性大小,来对不同消费者进行差别定价。如对需求弹性小的,在定价上应离边际成本较远,反之则接近。

具体到当前水电气等领域的改革,提倡拉姆齐差别阶梯定价法则的观点认为,通过阶梯和差别定价,一方面可以实现居民用电的较低价格,而通过对工商用电执行较高的电价,以弥补为居民供应低价水电气的损益;另一方面,通过消费量进行差别定价,可以遏制浪费性消费,从而实现节约资源之效果。


想法是好的。但这种客观科学主义的设想并不一定能鱼与熊掌兼得。严格地讲,这种价内补贴方式依然未能消除政府价格管制之虞,非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改革。水电气等公共品,在输送管道等基建方面本身就具有自然垄断性下的外部性效应,这种阶梯式差别电价依然摆脱不了政府价格管制之手段,进一步增加了其外部性特征,并不利于真正的市场化改革。

而且虽然这种阶梯式定价下的价内补贴相比过去一统天下的政府价格管制,具有显著的鼓励节约使用资源的成效,但价内补贴使这种激励机制隐性化,而激励本身需要的是显性化效应,并且价内补贴还需政府进行定价指导,降低了定价灵活性。

其次,阶梯式差别定价模式对鼓励节能减排的效果有待观察。客观地讲,居民的水电气需求弹性相对较大,价格提高将导致其减少使用量,而工商需求则相对刚性。对需求弹性大的以较低的差别价激励,一定程度上存在鼓励多使用水电气资源之虞,而对工商需求刚性者执行差别高价,因其降低使用的空间不大,实乃是增加水电气供应商利润和对居民低价使用的转移支付。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居民用水电气的量上去了,工商需求则下不了。而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由此可见,在遵循拉姆齐定价法则的前提下,在水电气等领域实行完全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并配以差别激励补贴的外部化,应该作为一种可选方案。该模式一方面不至于干扰水电气等资源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避免阶梯式差别定价所带来的扭曲问题,另一方面,差别激励的外部化使得激励更显眼,更有助于鼓励消费者节约使用资源。

当然,这种差别激励补贴的外部化,存在道德风险和委托代理成本。因此,政府可设置一个消费量与补贴额度相结合的补贴激励表,把消费者缴费账户与激励补贴账户绑定,减少人为操作环节,避免外部激励式补贴所可能潜伏的道德和寻租风险。事实上,美国等也实行差别电价,但这种差别电价严格地说是一种价外激励补贴模式,不是把补贴根植于水电气的价格形成机制之中,其差别电价的补贴如同美国推行的所得税退税,是先征后退模式。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水电 差别 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