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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矿井口悬挂"十项权利"标牌

2010-05-13 08:48:17 太原日报

5月11日下午,山西省第一块煤矿企业职工 "十项权利"标牌在东山煤矿井口悬挂起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刘明珠,市长助理王宇魁出席了"十项权利"挂牌仪式。

据了解,为切实发挥煤矿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7部门在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赋予了煤矿企业职工"十项权利"。煤矿企业职工"十项权利"是: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为切实加强太原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申煤炭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市总工会统一制作了"十项权利"标牌,要求悬挂于全市所有煤矿井口,提醒煤矿企业党政领导要认真落实职工"十项权利",提醒工会组织把落实"十项权利"作为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头等大事,提醒广大煤矿企业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刘明珠要求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职工"十项权利",使其深入煤矿企业、煤矿采煤区队、班组职工之中,全面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太原市 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