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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准入油气领域 “新36条”措辞谨慎

2010-05-14 09:00:22 网易财经

对于民间资本而言,似乎具备了理直气壮地进入石油天然气建设领域的通行证。

5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再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与2005年出台的“非公36条”不同,“新36条”对准入的表述更为清晰。

“新36条”指出,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不过,“新36条”在措辞上可谓谨慎,在油气勘探开发上强调“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在油气管道和储备库建设上则强调“参股建设”。

“石油天然气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国家不会完全放开,由民营企业独立开发。民企进入石油领域前期主要以合作为主,随着技术、经验和资本的积累,再逐渐引导民企参与石油领域。”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明森说。

无论合作,还是参股,民资进入油气领域终于得到政策层面的支持。但是,如何落实政策又成了民资的一大疑惑。

准入资质尚待明确

对于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而言,“新36条”的出台振奋人心。该协会多次向国家建议,希望开放民营企业进入天然气上游勘探开发,参与天然气管道和储气库的建设。国务院下发的“新36条”,对于上述建议而言可以说是一个答复。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秘书长迟国敬说:“天然气上中下游引入民间资本,对于燃气企业而言是利好的信息。这是遵循天然气产业发展规律做出的决策,同时借鉴国外天然气发展的经验。”

从国外天然气发展的历程来看,发展初期多是有几家大型企业掌控。伴随产业的发展,天然气投资逐渐呈多元化态势,天然气的垄断格局也得以打破。假若大量民资进入天然气领域,那么中国天然气行业将进入新的阶段。

有燃气行业专家向记者介绍,“现阶段,由于上游勘探企业对下游不了解,决策常常出现偏差。以进口液化天然气(LNG)为例,上游企业对市场需求了解不充分,担心进口成本无法收回,LNG进口的速度和规模偏小,丧失了很多好机会。下游燃气企业不参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因而缺少天然气价格的话语权。在以往的天然气价格改革中,常常出现上下游不能联动的情况,下游燃气企业因此而亏损。”

如果民资准入得以实现,那么长久以来中国天然气产业上中下游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也能得以解决,“气荒”也有望避免。

迟国敬强调,“关键在于政策能否真正实施,建立一个稳定安全的天然气体系。”

如果没有相关配套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那么急于进入石油开采行业的民间资本仍然面临无法逾越的政策和法律障碍。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韩文科说:“民资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完全可行,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具有什么样的资质才能参与到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以石油勘探开发为例,民营企业将与国有石油企业执行相同的准入制度。”

民资进场要冷静

张明森提醒,“民资进入石油领域切勿盲目,必须对石油勘探开发和管道、储备库建设的风险和收益有清楚的认识。”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是典型的“三高”特征——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前期投入巨大,民营企业不应只看到石油企业采油时赚钱,也应看到企业前期投入的巨大人力、物力成本。“即便是拿到了一块油田,有几千亿元投入,也未必能够做起来。”有石油业内人士这样警告。

业界的统计显示,矿产资源勘探成功率平均只有5%左右,周期一般需要4-6年。多位业内专家提醒:民营企业不能忽视上游勘探的巨大投入与风险,两大石油集团每年都有几百亿的费用投入勘探。有时投入了大量资金,找到的却是“鸡窝油”(业内对含油量少的区块称呼)。

虽然民营企业对于油气储备库和管道建设颇有好感,但也将面临高昂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的制约,需要政府部门大力支持。

中石油一位成品油库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一座30万立方米的油库投资约6亿元,这些投资包括征地、土建、拆迁补偿、设备设施费用、人工成本等。此外,成品油库建设还需经过一系列评审过程,例如环评、安评、水土资源影响等,需要与当地政府和国家多个部门沟通协调。”


同时,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对民资的监管与引导同样不可忽视。“民营企业虽然投资效益比较高,但是有最求超额利润的倾向,常带来一系列问题。”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院人士称。

在成品油、原油储备库建设方面,同样需要政策引导。据本报记者了解,2009年社会成品油库容规模占全国库容的45%,具备一定的市场操纵能力。要防止社会单位借机囤油、哄抬价格,就必须要加强监管。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民资 准入 油气 新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