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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投向油气核电或迈大步 “新36条”导向明确

2010-05-19 12:34:27 中国能源报

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新36条”要求各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及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领域建设。

  其中对能源行业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这让一直呼声极高的关于民营资本进入核电站建设以及油气勘探开发领域终于等到了官方支持。然而,《中国能源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民营资本参与我国核电建设以及油气开发虽然被认为是未来产业发展的一个趋势,但具体操作起来还有很多问题仍待解决。

  导向积极明确

  “民间资本参股核电站是早晚的事,也将会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副理事长李永江表示,“事实上,以前也不是不允许,只是一直没有文件明确提出这个事。”他认为,目前最大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允许民间资本参股核电站,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我国核电建设并不缺少资金。

  由于核电产业发展受到国家越来越高的重视,希望进入核电建设领域的投资方也非常多。其中包括大型国企和地方政府,再加上银行非常积极地给核电项目贷款,使得核电项目建设资金非常充足。在这样的情况下,核电建设投资方面并没有给民间资本留出多余的空间。

  “有的大型国企想投资核电项目都得等着,何况民间资本呢?”一位专家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说。而同时,由于对核电安全性和经济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地方政府对核电建设的投资也愈发积极。“除非地方政府能够支持民间资本,否则民间资本很难进入核电领域。”李永江说。“民间资本直接通过业主进入核电建设领域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初期,可能会有一些规模较大的民间资本象征性地持有很少的核电项目股份。”李永江说,“如果国家能够出台硬性规定,要求民间资本必须在核电项目中占有一定比例,那么民间资本进入核电建设的机会就能更大一些。”

  在石油行业,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秘书长马莉对“新36条”的出台非常激动。

  她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民营石油企业现在积极做准备,壮大自身的实力以迎接"新36条",配合经济的发展。”据悉,石油业商会近期将组织会员企业专门就民间投资进入石油天然气上游产业进行研究,制定具体的计划。

  然而,现实问题亦难以回避。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会长赵友山认为:“一方面,民营企业的资金量不够,难以参与这类的巨额项目,而且中石油和中石化也不一定愿意和民企合作。另一方面,国内政策的变数太多,现在鼓励民企参与上游石油勘探行业,未来假设民营企业与国内公司合作后政策转变了,民营企业当初的参股股份有可能被收回,又该怎么办呢?”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新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