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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资投铀矿 中国核燃料需井喷

2010-07-13 13:57:06 中国能源网

【中国能源网讯】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数据显示:我国核电在建23台,占世界在建57台机组的40%,“十二五”期间,中国核电建设将进入高峰。俨然已成为世界上在建核电机组最多的国家。

巨大的核电规划和建设背后,是业界对我国铀资源供小于求的质疑。在此背景下,在加强国内铀资源勘探力度的情况下,海外天然铀买进合作正在升温。

日前,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分别与加拿大Cameco(卡梅科)签订了合作协议。

其中,中核集团与Cameco签订的是中加两国签订的第一个天然铀供应的长期合同。该合同期限为10年,天然铀供应总量超过1万吨。

中广核集团与Cameco的合作范围更广泛,两家企业将在全球范围内共同开发铀资源,并通过天然铀长期供应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天然铀贸易合作关系。此外,双方还将通过多种合作模式,共同在加拿大、澳大利亚、非洲及其它地区联合开发铀资源。

此前,澳大利亚并非两大集团海外天然铀贸易的主要对象。两大核电巨头的天然铀年贸易量尚未对外公布。

中国地质科学院全球矿产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博士闫强称,这样的燃料合作只是一个开始,随着铀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大,投资国外铀矿山取得的份额将逐渐成为铀的主要来源。

闫强表示:目前我国核电运营商只有中核集团与中广核集团两家,未来20年内建设的绝大部分核电也将由这两个集团经营,因此我国对核燃料的需求主要来自这两个集团。

我国现在的核电规模不大,核燃料供需矛盾并不突出,但随着近几年内大量核电机组的建成投产,短期内我国对核燃料的需求会出现井喷式增长。目前国内的铀矿产能1040吨,产量只有750吨,按照国内铀矿产能增长趋势,我国在2015年的产需缺口将超过1万吨,到2030年更将高达近3万吨。

铀矿山建设周期较长,加之我国铀资源有限,因此,国内铀供应不足的问题很快就会显现。在此形势下,未雨绸缪,及早与国外铀矿生产商签订铀供应协议以解决国内铀供应不足的问题是必然举措。

加拿大铀矿资源丰富,而且他们的核电工业规模较小,自身对铀矿的需求量不大,所以Cameco公司的产品以出口为主。目前,国际铀价低迷,铀矿生产商处于微利水平。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部分铀矿生产商资金链紧张,此次合同的签订既可使我国购买到相对合理价格的铀矿,又有利于铀矿生产商尽快走出经营困境,对双方来说是双赢的选择。

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统计,全球铀矿资源总量约为1238万吨(以可回采矿石中铀的回收量计算),其中已查明资源量约547万吨,待查明资源量约791万吨。此外,开采难度较大、经济价值较低的非常规铀矿资源量(例如,摩洛哥磷块岩中的铀)可能高达近3000万吨。

这是比较保守的数据,因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数据是根据各国上报数据统计出来的,而某些国家在上报数据时,出于种种考虑,经常会出现少报的现象。此外,与常见的矿产如石油、铁矿石等不同,全球铀矿的勘查程度较低,所以未来铀矿资源量增长潜力还很大。

根据我们的预测,2030年前全球投入运营的核电机组在其60年的全寿期内对铀的累计需求量将达639万~1139万吨,可以看出,仅依靠常规铀资源就能够满足需求。

但全球铀矿生产的集中度很高。在2009年50572吨的产量中,94%来自于澳大利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等前8名国家,他们是铀矿资源丰富的国家,也是主要的铀矿生产国和供应国。铀矿生产商的集中度也很高,如今已形成10大矿业公司几乎垄断全球铀矿生产的格局。2009年,前10大公司铀产量合计达到45188吨,占全球的89%。

而我国在铀矿生产方面远远落后于国外,目前还没有规模较大的铀矿生产企业。

闫强还表示:基于我国国内已查明铀资源有限、产能增长缓慢的现实,根据对国内铀矿资源潜力的分析,预计2030年以前,我国铀需求的50%以上要依靠国外供应。面对巨大的供需缺口,铀矿开发“走出去”战略成了必然选择。

从近期看,可以以购买为主,但从长远看,对外投资是铀矿业的必由之路,而且投资主体不仅应包括政府和国企,中小企业和私企也应该受到鼓励。

由于我国的大量需求可能诱发国际铀矿市场的投机行为,导致铀价上涨过快,因此未来铀供应不可过于依赖现货或期货市场,投资国外铀矿山取得的份额应逐渐成为铀的主要来源。2030年以后,如果能做到所获取国外铀矿总量中的50%以上来自国外生产,就可以做到对铀价具有较高的发言权,从而保证铀供应的相对安全。

选择投资目标国时,资源量显然应该第一位考虑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各国铀矿投资环境、地域分布、本国核电发展对铀的需求量及对铀矿外来投资的管制程度等多种因素也要充分考虑。

例如,美国是个铀资源量非常丰富的国家,但美国对铀矿资源一向管制很严,对我国开放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对类似国家我们应该基本放弃。

在综合考虑上述各因素情况下,我们将中国铀矿对外投资候选国按优先顺序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家包括哈萨克斯坦、澳大利亚、蒙古、加拿大、俄罗斯、巴西;第二类国家包括南非、纳米比亚、尼日尔、乌兹别克斯坦、约旦、越南、哥伦比亚、委内瑞拉、摩洛哥;第三类国家包括美国、印度、乌克兰、丹麦、德国、捷克、瑞典、墨西哥、埃及。

第一类国家是铀矿开发“走出去”主要目标国,应优先给予考虑,第二类国家作为重要补充国,也应给予鼓励,而第三类国家多为发达国家或自身铀矿供不应求,因此基本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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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励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