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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十四五”,新版售电管理办法与旧政策的区别有哪些?

2021-11-25 08:52:00 中国能源网   作者: 江晓蓓  

自今年3月份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意见后,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了关于《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售电公司自主选择各级电力交易机构进行跨省跨区购电和省内购电。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这项《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用以替代已经执行了5年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也意味着2016年出台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将贯彻整个“十四五”时期。

相较于2016年版本,新《办法》最大的区别之一是,打破了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的规定。此外,《办法》增加了售电公司应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义务条款;《办法》还多处提及,减少政府部门等对售电业务的干预。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负责人还表示,《办法》共计9章46条,相对老政策,新政策亮点多多。尤其是售电公司运营管理方面,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及完善,更加注重可操作性。

另外,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几点新旧政策对比

第一点:从新的政策来看,其中对售电公司的监管发生了变化。新政的关键词是“常态监管”原则。而旧的政策原来的关键词是“加强监管”。从以上关键词可以看出,今后监管部门对售电公司的监管开始更加严格了。

第二点:从新的政策来看,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更有针对性。除一般性注册条件之外,《办法》分别对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等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提出针对性的注册要求,更加注重促进售电市场的公平竞争。而对售电公司技术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新政要求售电公司在注册时,其参与电力批发的技术支持系统应该能够接入电力交易平台。这是一个较高的要求。目前许多技术支持系统无法满足这一规定。

第三点:从新的政策来看,对售电公司注册程序进行了细化。《办法》提出首注负责制,强化首次办理售电公司注册手续的电力交易机构责任;同时,对售电公司注册所需提交的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等材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旧政策在企业注册售电公司时会出现很多问题,新政策的出台对这些部分都进行了非常细化的规定,比如资质方面、次产证明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方面等一系列的资产评估报。对于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书。

第四点:从新的政策来看,启动了保底售电服务,这也是新《办法》的又一大亮点。新版办法提出,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地方主管部门确定。总之就是保底售电公司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抗风险能力强。确认启动保底售电服务后,电力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保底售电公司、拟退出售电公司,以及拟退出售电公司的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保底售电公司从发出通知的次月起承接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服务,其保底服务对应的市场化交易单独结算。电力用户执行保底零售价格,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结 语

这次新政策的出台,在实操性、针对性、风险管理、政策协同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进步,增加了许多有效内容,细化了许多细则,也增加了运营管理、保底售电等内容。在旧版基础上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这表明了我国售电业务市场化改革正深入推进,对新形势下售电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对管理也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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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