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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为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建议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

2023-03-06 08:24:00 5e

2月16日至1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总结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析当前面临形势,安排部署2023年重点任务。会上提出,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兵力,在关键战役上采取更切实有效的举措。其中,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污染防治攻坚战被提为八大标志性战役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长兴县煤山镇新川村党委书记张天任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为中心的综合性立法,农村污染防治立法体系也不健全。据此,建议制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建设,为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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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任表示,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将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短板,有助于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在中国广大农村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这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保障。

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至关重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乡村面貌焕然一新。但是,由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体系还不够健全,基层环境治理能力有限,加上各地经济差异性比较大,工业排放污染,农业生产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频出,农村污染防治仍是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大短板,制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将为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张天任表示,他建议制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是基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显著成就和目前短板。随着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乡村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自然和人为等多方面的因素,仍有相当部分的农村存在严重或比较严重的生态问题,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还存在不少短板,主要表现在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基础薄弱、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仍处高位、工业污染有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三个方面。

其次,是因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存在不足。近年来 ,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支撑,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生态环境立法长期以来受到“城市中心主义”的影响,呈现出“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的特征,重点监管的是工业生产,保护城市环境,而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环境监管方面的制度供给相对不足。

最后一点,是基于国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张天任在提出的议案中将德国与美国的立法作为举例。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德国的基本国策,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德国制定了大量的专门领域的法规,对农村环境和农业生产进行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确立了德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此外,德国的环境保护法治实行“城乡一体化”,几乎无差别的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立法与治理标准,构成了完整的德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作为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非常重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的农村污染问题上,美国选择了在相同领域的法律中加入特别条款和内容来应对,如针对农村用水污染上,美国立法机构在《清洁水法案》中加入特别条款予以规范;在修订《农业法》的时候,增加了可持续农业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此外,美国还在《气候变化政策》《低碳经济法案》《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法》《荒地和景观河流法》等,也增加了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立法保障。

张天任认为,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法治是做好生态振兴的重要保障。因此,针对目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也为进一步更好地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他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建议尽快制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该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十四五”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具体指引。

二是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条件下,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能动性,因地制宜,制定更符合当地现实需要、更易推广实践的法规政策,完善地方法制建设。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法律到规章制度,从专门法到部门法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是应当赋予社会公益组织、农村集体组织、自治组织的法律监督权,引导社会组织、个人积极主动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四是加强对农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监管,强化事前环境评估、日常环境监测、重大环境污染通报等环境监管措施,构建全过程、全领域、多方位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责任编辑: 李颖

标签:张天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