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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监局将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点督查

2011-10-21 09:58:44 中国能源网   作者: 张磊  

国家煤矿安监局10月19日下发通知称,将于本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贵州、湖南、云南、四川、重庆等5省(市)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点督查,主要针对上述5省(市)负责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辖区内高瓦斯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煤矿安监局指出,今年以来部分地区较大以上煤矿瓦斯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黔、湘、滇、川、渝等5省市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5起、死亡104人,分别占全国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83.3%和86%。

督查内容主要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情况。包括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突机构,特别是对45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并经验证消除了突出危险性等。

煤矿安监局还将督察推进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有序退出情况。包括是否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对不具备防治瓦斯能力的小煤矿,是否建立有序退出机制。

此外,督查中还将推进开展瓦斯抽采达标、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专项检查。

通知还明确,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将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名义进行处罚。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以及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其限期整改和进行鉴定;对瓦斯灾害严重、不能全面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能有效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发现存在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并专题向地方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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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煤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