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以法律角度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惹来一片质疑声音。可是黑龙江和国家政府部门非但没有解开质疑,气象局公然表示支持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之说。在法律角度,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是违反宪法,极度不合理的,更强奸了民意,难以令民众信服。
今年6月份,黑龙江省颁布该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时表示,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是正确的,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
黑龙江以法律角度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是非常错误的。其实,在整个条例当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规定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企业投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终于探测出风能太阳能等资源,可是一个狗屁不通的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规定,就抹杀了企业多年的心血与努力。那么,企业的损失又该由谁买单呢?
如果说风能太阳能归国有,那么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还有什么意义可言呢?企业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益是经营的唯一目标,如果把风能太阳能归国有,相信没有一个企业愿意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了。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不会做一些亏钱不讨好的事情。最后探测资源的重担只能由国家一力承担。国家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什么都包揽在身,所以最后的结局将会是两败俱伤的。
如果说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企业探测要交手续费,企业探测出来还要把归属权交给国家,最后要利用的时候自然要金钱购买。如果说风能太阳能归国有,那么人民群众吹风是否要纳税呢?晒太阳是否要纳税呢?如果不纳税的话,是否侵犯了国有资产呢?如果纳税的话,人民消费随之增加,生活压力降低,国家又该如何负责呢?
黑龙江以法律角度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惹来一片质疑声音。可是黑龙江和国家政府部门非但没有解开质疑,气象局公然表示支持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之说。在法律角度,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是违反宪法,极度不合理的,更强奸了民意,难以令民众信服。
之所以称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规定强奸民意,是因为黑龙江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之前没有充分做到民主决策,而且公布法律规定,也没有做到咨询民意,即使百姓质疑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规定,黑龙江也没有出面澄清释疑,而是坚持己见。气象局非但没有维护百姓利益,更公然支持黑龙江提出的规定。难道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规定没有强奸民意吗?
之所以称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规定是违反宪法,是因为事实确实如此。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在确定自然资源的归属,明确其所有权属性时,事涉公民与国家基本民事权利的界限,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所以,地方以立法角度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国有,其实也就是越权立法,是无效的做法,应责令修改。宪法的第九条的确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风能和太阳能不同,空气和阳光是人生存所必须的。而且也有学术观点认为,这类资源应该属于人类共有。
所以,于法于理,能太阳能归国有规定都是错误的,应该要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