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English | 网站地图

海南环境保护条例解读:破坏生态加重处罚

2012-09-24 10:05:47 南海网   作者: 史莎  

新版《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简称《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新《条例》有哪些亮点?其意义何在?记者日前就此专门就此采访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陈健春。

陈健春认为,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完成,需要多手段多方法推动。这次《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明确政府责任的有48处,企业责任的有29处,个人责任有27处,对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如《条例》规定“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等,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处罚也列有5款。同时,规定政府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扩、改建项目也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陈健春表示, 环境执法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新《条例》对环境违法从经济处罚、限期整改、停工停建直至刑事追究作了严格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排污的、破坏生态的、影响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从而提高了环保违法成本,增强了环保法律的震慑力。

同时,新《条例》还结合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我省的试点工作经验,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环保诚信制度等环境经济政策,促进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处理环境问题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进一步丰富了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手段和途径。

陈健春指出,为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程度,同时引起更多的社会共识,新《条例》还特别要求加强宣传教育。“事实证明,我们的环境问题说到底还不仅是个技术或政策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新《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消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环境保护宣传,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教育。”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陈健春说。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