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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方舟建设倒计时

2013-02-18 09:08:43 四川工人日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有关通知精神,推进四川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结合四川煤矿的实际,目前,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下达了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

1、所有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及生产矿井必须设计、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其中生产矿井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送驻地煤监分局备查。建设矿井(含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建设完成时间:2013年3月31日之前,生产矿井必须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及评审备案工作;2013年6月30日之前,生产矿井必须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建设矿井(含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4、平硐开拓的瓦斯、高瓦斯生产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其井下人员在配备自救器的额定时间内靠步行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必须向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准同意后,可以暂不设计、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硐室,其批准文件必须送驻地煤监分局,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备案;但随着其井下巷道的延长,佩带自救器不能在配备自救器的额定时间内安全撤至地面时,必须及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补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靠步行安全撤至地面的时间必须有不低于10%的富余系数。

《意见》还对“设计原则”、“维护管理”、“培训与应急演练”、“竣工验收”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强调,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意见》规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将本地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对不能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




责任编辑: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