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English | 网站地图

交易所细化“临时停市”情形

2009-11-02 09:29:16 东方早报

对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引起的交易异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早报见习记者徐晓林图

  中国投资者有望频频在国内证券市场亲身体验被海外市场广为应用的“临时停市”。

  甲流肆虐之际,沪深证券交易所11月2日发布《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措施加以细化,以防范类似地震、雪灾以及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各种交易异常情况。

  可见的是,尽管《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处理交易异常情况等做了规定,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也设置了“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专章,但现有规定总体上仍比较原则,缺乏足够的操作性,难以应对一些突发事件。事实上,由于相关细则的缺乏,临时停市的做法在国内极为少见。可查资料显示,“汶川大地震”是少有的特例。

  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国家决定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为遇难者默哀3分钟,由此交易所也相应地临时停市3分钟。这一做法虽为市场普遍接受,但从运作的角度看,尚需在规则、制度上得到更明确的安排。《细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炉的。

  《细则》规定,对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引起的交易异常,交易所除了及时公告外,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此外,国内外已经或可能出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及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出现其他全国性事件的,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临时停市,参照《细则》执行。

  《细则》还明确了“无法连续交易”的情形: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交易所 情形 临时停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