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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月1日销售国IV车用柴油

2013-12-26 08:25:05 新快报

25日,记者从广州市环保局获悉,广州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近日联合下发通告,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销售国I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通告有效期5年。

通告称,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全部销售国IV标准车用柴油。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I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IV)”字样。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品名后加注“(IV)”字样标识。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柴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