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只是一种能源,环境污染责任在用煤的企业,不在煤炭。”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董恒宇说。
董恒宇见到了太多因能源输出,当地环境遭到破坏,随后又被当成环境污染“替罪羊”,而得不到后续资金支持生态恢复的产煤地。他认为,环境治理不应简单地以省市区为单位分摊指标,把任务压给资源生产地和能源输出大省,资源开发企业和能源享受方也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为环保“买单”。
“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企业是治理和减排的责任主体。国家应建立大气污染治理由资源能源开发方、利益享受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制度和机制。”董恒宇说,在内蒙古开发资源能源的企业,很大一部分是中央企业,其中煤炭、电力和煤化工都会不同程度的对环境造成影响,地方政府在协调这些企业节能、节水、减排的工作上难度大,应由国家出台制度,明确资源能源开发企业应完成的节能、节水、减排指标。
董恒宇建议,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制度,各地区承担节能减排任务。享受清洁能源输入地区要承担清洁能源输出地区大气污染环境治理的费用,也要合理分摊清洁能源输出地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的减排指标。
董恒宇还建议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基金,从能源、电力和水资源消耗中征生态税,用于源头生态文明建设,转向支持地方矿区生态恢复和碳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