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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监管研究:“三个强化”加强能源行业监管

2014-08-27 13:30:23 中电新闻网   作者: 朱文毅  

在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原国家能源局,组建了新的国家能源局。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有3个明显变化或特点:一是在国家层面实行政监合一的管理模式;二是在6大区域和12个省份设立派出机构,原国家电监会设立的18个派出机构成建制划转到国家能源局,并继续实行垂直管理;三是管理职能和方式有很大转变,从专业监督管理到行业监督管理转变,从微观监督管理到宏观监督管理转变,从单一监督管理到综合监督管理转变,从侧重事前管理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闭环管理转变。总的来看,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后,派出机构的监管范围更宽、对象更广、内容更多、职能更强、责任更大。

国家能源局文件规定,在派出机构设置行业监管处,赋予派出机构行业监管职能,即负责监管能源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取消和下放的能源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监管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如何做好能源行业监管工作,结合福建实际谈几点体会和认识。

一是事前强化规划参与监管

利用国家层面政监合一的有利条件,把监管机构参与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制定、

实施、评价、问责的职能程序化,监管机构要出具地方能源发展规划计划书面监管意见,并与地方能源发展规划计划一起上报国家能源局,增强能源监管机构对规划计划的发言权和主动性。

二是事中强化项目备案监管

按照“一口对外,内转外不转”的原则,打造项目备案受理平台。项目核准与项目备案的关系,形象比喻就是“结婚证”与“准生证”的关系,项目核准是“结婚证”,项目备案是“准生证”。只要符合相关项目核准条件,按照合规程序就可核准项目,但考虑到项目开工建设、投运使用要受到规划计划和总量规模的“盘子”制约,必须对已核准项目实行项目备案,方可开工建设和投运使用。应把是否列入发展规划计划,是否在总量规模控制内,是否为核准项目,开工准备条件是否成熟,新建能源项目备案内容与核准文件是否一致,作为项目备案的必要条件。同时,还应根据不同容量规模、不同机组项目的特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要求,在项目可研、规划选址、用地预评、水土保持、节能减排等方面设置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做到好中选优。

三是事后强化行政许可监管

以行政许可为抓手,在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环节,分别对新建项目相关合同和协议签订、备案及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项目并网安全性评价和项目整套启动验收是否已通过,调度和并网运行相关要求是否满足,《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是否已备案,并网启动前质监机构各阶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工程质量整改意见是否全部整改闭环,质监机构相关工程质量证明是否出具,电网企业(调度)组织的涉网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闭环,进入商业运营是否通过,临时运营证明或发电业务许可证是否颁发等内容进行监管,并以书面监管意见形式反馈给相关部门,也可以监管报告形式公开通报。对违规项目,采取惩罚性监管措施,如扣罚该地区规划容量、项目(企业)电价打折、不支持银行提供贷款、不发运行许可证、不准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扣减“三公”电量、取消运行中享有的国家优惠政策等等,充分发挥许可证的作用,使违规项目付出更昂贵的成本代价。

将“三个强化”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作为能源行业监管的抓手,通过规划参与、项目备案、行政许可,创新能源行业监管的思路、机制和手段,实现规划、计划、政策、标准、项目和监管的联动管理和闭环管理。

做好“三个强化”监管,必须树立担当、服务、创新的理念。要勇于担当,行业监管具有宏观性、战略性、重大性和综合性的特征,面对简政放权的新形势,要有为国家能源局看家门的意识;要善于服务,行业监管与地方发展、企业发展联系密切,要把为国家能源局服务与为地方政府服务一致起来,把为地方发展服务与为企业发展服务一致起来,增强主动融入、主动作为、主动服务的意识;要敏于创新,面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央、地方能源企业的不同监管对象,面对行业监管新的业务范围,要不拘泥于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的专业监管习惯思维模式,敏于观察和捕捉,不断创新行业监管的思路、方法、手段和机制,讲求监管策略和艺术。必须建立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强化闭环监管,具体如能源项目优选共同评估机制,能源项目核准工作沟通机制,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等。建议国家能源局尽快制定出台“界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部门之间关系”的文件,明确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能源行政管理与监管的工作界面、工作流程,明确派出机构参与地方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项目后续监管的职责、流程和工作分工,做到监管职能法定,依法依规监管。

(作者系福建能源监管办党组成员、稽查处处长)




责任编辑: 曹吉生

标签:能源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