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航黑龙江分公司了解到,南航自2015年1月5日起,下调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自2015年1月5日(出票日期)起,销售国内航段(包括国际航线国内段),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征收1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征收30元。
婴儿免收燃油附加。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且个位尾数不足10元时按舍去尾数计收:即800公里(含)以下免收燃油附加,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
使用国际客票销售的儿童,按成人标准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征收以原始出票日期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南航黑龙江分公司介绍,这是该公司自2014年9月份以来第五次下调国内燃油附加费,从800公里以上航段征收标准看,这次也是近期下调幅度最大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