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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原告胜诉

2016-01-05 08:17:39 自然之友

12月18日下午,我国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该案于10月29日在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胜诉。法院认定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谢某等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2月7日下午三点,福建省高院公开审理了此上诉案件。

自然之友法律与倡导总监葛枫认为,该案终审判决再次确认,自然之友在提起诉讼前已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自然之友自1993年发起成立,在提起该诉讼时已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二十一年。

自然之友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其上诉请求,因此福建省高院维持原判在预料之中。该案整个司法程序完整,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为采矿非法占用林地,应该承担修复和赔偿的责任。

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志愿律师吴安心表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只有执行到位才能起到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用,否则只是镜花水月。这就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原告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判决执行,发挥其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

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主任林英表示:尽管需要付出相当努力,我们勇敢迈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步,希望不负新《环保法》赋予我们的权利。第一案的意义不止在于能让无序生产、无视生态的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其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在于可以让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真正得以修复,而且对于环保公益组织自身来说,也是一种鼓励和信心的培养。尽管公益组织在诉讼能力方面尚有不足,但是我们可以相互支持、资源整合、能力互补。希望能唤起更多同仁参与环境共同治理。

“终审判决了,我们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标只实现了第一步。接下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该判决得以有效执行,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本案的最终目标才能实现。作为原告,我们希望能够参与到生态修复过程中,并参与监督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也希望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在本案生态修复的过程中履行其监管职责。”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

从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0月,自然之友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已获得立案6起,其中1起贵州清镇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已于11月调解结案,其他4起案件仍在审理中。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葛枫

电话:18612452069E-mail:gefeng@fonchina.org

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主任林英

电话:13395002703Email:28507599@163.com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律师祝文贺

电话:13520596723Email:17508666@qq.com

媒体联络人:杨丹

电话:13911321450E-mail:yangdan@fonchina.org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新环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