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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石家庄新建居住建筑将强制推广太阳能

2016-01-08 09:03:52 石家庄发布

近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提出重要措施,其中明确要求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热水集中供应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采用分户独立的分体太阳能技术和采用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应一体化同步设计、一体化同步施工安装。因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可设置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热水装置。结合实际,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地热能、污水源热能及工业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和余热废热应用技术。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园、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绿色建筑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建筑能耗以及其它资源消耗大幅增加,而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标准执行不力,我市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加强建筑节能是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我市能源紧缺状况,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京津冀一体化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大对节能建筑的推广和实施,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标准,有效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积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和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试点建设。鼓励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建设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2016年底前市内四区、高新区及正定新区都要安排启动被动式节能建筑。

三、大力推广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加快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进程。CL技术是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重点推广的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也是列入我省“禁粘”替代产品技术目录第一批推荐产品。各县(市)、区要制定有关政策,大力推广CL技术等相关节能产品。

四、全面执行建筑节能75%标准的强制力。所有居住建筑必须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DB13(J)185-2015》,公共建筑必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鼓励建筑物按照高于现行节能标准进行建设。主城区内的新建建筑均要按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

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强制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热水集中供应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采用分户独立的分体太阳能技术和采用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应一体化同步设计、一体化同步施工安装;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备安装及材料的安全性和耐久性专项检测;采用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还应进行系统的热性能检测。

因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可设置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热水装置。

结合实际,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地热能、污水源热能及工业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和余热废热应用技术。

六、鼓励采用非传统水源应用技术。我市属水资源十分匮乏地区,节约用水已成当务之急。新建项目必须考虑雨水回收利用,采用“渗、滞、排”技术,在此基础上鼓励采用“蓄、净、用”技术进行雨水回收利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所有新建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使用中水回用技术,并加强中水设备维护管理。

七、积极宣传,加强监管。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政策的宣传、培训,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的认知度,提高专业人员素质。二是加大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设计审查监管,提高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质量。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是强化绿色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控设计变更,防止出现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严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四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日常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中严格监督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市场主体责任。五是实行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处的显著位置要真实准确地公示节能性能、措施、绿建标准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六是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所规定的强制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 李颖

标签:石家庄,居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