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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企业都是活雷锋!

2016-09-29 09:10:59 智汇光伏   作者: 王淑娟  

一、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费用高昂

采煤沉陷区的综合治理一直是采煤区政府的一项要务,以山西省为例,

根据《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

我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总投资约300亿元,其中居民搬迁安置约158亿元,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约60亿元,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约60亿元,固废堆积治理约20亿元,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详细调查2亿元。

根据《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贷款资金和其他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返还我省上缴中央的“两权”价款资金;贷款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对项目发放的贷款;其他资金是指除上述资金以外的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可见,仅山西省,平均一年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费用就要100亿元,中央、地方政府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上花费不菲。

如今,山西阳泉、山东济宁和新泰、安徽两淮利用采煤沉陷区建设光伏项目,通过光伏项目实现沉陷区的土地再利用,可以节约一定的综合治理费用,实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

然而,在一些领跑者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有些条款看起来,一旦塌陷区要建设光伏项目,需要花巨资治理的土地马上就变成了“聚宝盆”,光伏企业就成了大金主!

二、济宁领跑者的相关规

在济宁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者基地的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人)承诺在济宁与济宁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成立合资光伏项目公司作为开发主体,济宁市以参股资本金10%的方式共同参与电站建设。

政府参股10%,大概折合0.7元/W,那政府出钱吗?如果不出钱,投资人为什么要让10%的股份?

算是交保护费?还是以开发权入股?

如果以开发权入股,那算公开高价倒卖“路条”吗?

光伏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仅限于永久性设施用地,由生产区、生活区、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三部分组成。生产区用地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和厂区内永久性道路用地;生活区用地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建设用地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转用手续。光伏项目发电场用地采用流转方式有偿使用,不改变土地性质。

光伏电站占地面积按电站围墙或防护围栏内的实际面积计算。

三、两淮领跑者的相关规定

在安徽两淮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者基地的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人承诺)同意项目所在地煤矿企业自愿参股中标项目(项目所在地煤矿企业股权比例不高于30%),项目公司由投标人与项目所在地煤矿企业共同成立;项目所在地煤矿企业不参股的,投标人须成立全资项目公司。

所在地煤矿企业股权比例不高于30%,算是让光伏企业帮扶夕阳产业吗?

目前,领跑者基地都是采取先投标、打分,根据中标的次序选地块。因此,在选地块之前,投标人不知道自己能选中哪个地块,跟哪个煤矿企业合作。如果当地煤矿企业的参股条件苛刻,光伏企业接受不了,该怎么办?

这一条将光伏企业放在特别不利的位置上,有点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感觉。

水面租金一项为450~600,每五年上浮10%;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提出:

光伏电站流转用地租金指导价格为:水面光伏用地年租金400-500元/亩。当以行政村统计流转土地总量超过1000亩时年租金最大可下浮10%、超过2000亩时最大可下浮20%,流转土地总量不足300亩时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突破10%。具体以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能源局基地相关基础资料的函为准。

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在现有税收政策条件下,基地项目发电场流转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国家和省另有政策出台时从其规定。

按照每5年上浮10%,则21~25年,土地的年租金将达到659~878元/亩。

四、结语

感觉光伏企业都是金主,

一方面,国家拖欠的补贴资金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发,我们咬牙抗住;

另一方面,先是积极开展光伏扶贫,再大力治理采矿塌陷区。

我们都是活雷锋!

微山县光伏方阵用地采用租赁方式。租赁价格水面每亩约600~800元/年,土地每亩约800~1200元/年年,每五年调整一次,具体价格参照双方租赁合同执行。升压站、办公设施等永久性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征收方式及价格征收,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转用手续。地面附着物按照县评审中心标准予以补偿。

汶上县实施沉陷区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价格为1200元/年左右,土地流转方式为整体租赁。永久性建设用地按照工业用地用途每亩15.5万元,出让期限50年,合征地补偿费每亩5.3万元、青苗附属物补偿约0.3万元、社保资金1.5万元、耕地开垦费1.2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7万元、耕地占用税2万元、土地出让金收益4.13万元;另挂钩指标费(农用地)每亩20万元;每亩共计款35.5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已经塌陷的耕地,光伏发电企业不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占用土地,无具体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参照农用地政策执行,报县地税局备案后,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

1万kW的光伏项目占地大约300多亩,按照水面租金600~800元/亩的租金,也要18~24万的土地租赁费用。

可以看出,当地政府一方面可以解决土地治理费用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用卖地大赚一笔,收长期租金,确实是好买卖!




责任编辑: 李颖

标签:光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