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对自备电厂的规划和建设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不仅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而且要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同时,明确指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将自备燃煤电厂与公用火电项目统筹进行管理,不仅能够推动自备电厂的有序发展,而且能够统筹配置资源,合理发展煤电,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助推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此次发布的六个配套文件中,五个为实施意见,仅一个为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9号文贯彻落实的具体路径。特别是文件对电价机制、电力交易、售电侧改革、可再生能源发展、居民用电保障等普遍关心的问题都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能够促进政策更好地落地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