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并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对于煤炭生产企业而言,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天至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储煤能力包括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总能力。同时,设有储煤场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场的煤矿,应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对于煤炭主要用户而言,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3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两倍的最低库存量。

发改委推煤炭库存制
分析评论
现在适宜马上执行煤炭库存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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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库存管理制度出台 部分电企补库存或推高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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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煤炭合理库存制度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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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规〔2017〕2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和建立推动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2.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28日

专题策划:张磊     出品:中国能源网内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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