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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暨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2019-06-17 10:25:15 石家庄市发改委

关于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暨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石发改价格〔2019〕438号

市内各区发改局(经发局)、城管局,各管道天然气供气公司: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经法定程序研究论证,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理顺我市主城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新三区(藁城、栾城、鹿泉区)参照执行,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一)销售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2.40元/立方米上调为2.68元/立方米;其中配气价格由0.67元/立方米下调为0.63元/立方米。

(二)适用范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指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天然气价格,含独立采暖用气价格;包括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国家和省规定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

压缩天然气(CNG)不适用上述价格。

(三)阶梯价格。理顺后第一、第二、第三阶梯销售价格分别为:2.68元/立方米、2.88元/立方米、3.3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分级用量、计量周期、阶梯气价计算及收取方式继续执行市发改委《关于市区居民管道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421号)有关规定。

二、建立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条件。当上游价格调整造成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购进价格变化后,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向联动疏导。调整额不足0.05元/立方米或调整额超过省基准门站价格20%的部分,累计到下一周期疏导。

(二)联动周期。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联动公式。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当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四)联动程序。在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燃气企业综合购进价格达到联动条件时,由市发改委提前5个工作日对社会公告,启动价格联动程序,按联动公式测算销售价格调整额。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三、价格优惠政策

(一)低保户、全国级困难职工家庭用气价格。在第一阶梯气量内,销售价格优惠0.20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气量部分不再优惠;

(二)用燃气采暖炉独立采暖用户气价。在规定采暖期内,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平均气价2.78元/立方米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5日起执行。原《关于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1197号)同时废止。

各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不断优化服务,保证供气稳定安全。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 气价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天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