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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44.3万元 浙江省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20-01-14 09:30:03 浙江新闻网

近日,由江山市检察院提起的浙江省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检察机关诉请判令张某赔偿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4.3万,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6万元、诉前公告费1000元。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4月,江山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张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发现这一公益诉讼线索。经该院审查认为,2018年3月,张某未经审批,在江山市峡口镇某村租赁厂房建设金属熔炼厂。同年7月至8月,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熔炼厂焚烧废旧电路板提取钢锭出售牟利。在生产过程中仅进行了固体粉尘的回收,并未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对焚烧废旧电路板时产生的二噁英、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危害。至被环保部门查获时,张某已焚烧废旧电路板60余吨、含铜水泥球120余吨、焦煤35吨,制成金属铜锭40余吨。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院评估认为,张某焚烧废旧电路板导致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44万余元。

“作为本地区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如何科学界定张某行为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是案件的关键点。”该案承办检察官说到。针对这一难点问题,江山市检察院多家寻访,最终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院进行损害评估。通过现场调查、分析研判、专家咨询等途径确定该院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合理性。

据了解,2019年7月23日,张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该案件是浙江省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对大气环境保护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受损的大气环境得到恢复,还人民群众一片美丽的蓝天。




责任编辑: 李颖

标签:浙江省,污染环境罪,大气生态环境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