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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安全生产领域实行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

2010-08-11 12:37:15 吕梁日报

为了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梁市安全领域实行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交通运输、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化、民爆物品、建筑、机械、有色、建材、冶金、工商贸等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安委办负责全市"黑名单"制度实施的管理工作,市级安监、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本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安委办和行业管理部门执行"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的实施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原则。"黑名单"期限为半年,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据悉,有下列不良记录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一)一年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无实效的;(四)谎报、瞒报事故的,以及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五)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七)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八)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实行"黑名单"制度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县两级安监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部门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由市级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讨论审定后上报市安委办。对拟列入县(市、区)级"黑名单"的企业,由县(市、区)级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讨论审定后上报县?市、区?安委办。(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分别由市、县安委办在《吕梁日报》、"吕梁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各县(市、区)电视台、公众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五)黑名单解除。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级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记录的,由市级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列入县(市、区)"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县(市、区)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记录的,由县(市、区)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县(市、区)安委办,由县?市、区?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吕梁 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