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煤炭产能储备制度侧重应急状态下‘向上弹性生产’,对供应充裕时如何让煤矿‘向下弹性减产’,仍缺乏有效机制。”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原副校长姜耀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姜耀东在调研中发现,当前煤矿减产面临三重困境。一是减产即亏损。以内蒙古鄂尔多斯某千万吨级煤矿为例,停产一个月直接损失约2亿元,维持基本运转的固定成本仍需3000万元。二是调节成本无补偿。维持年产1000万吨煤矿处于“热备用”状态,年需投入约8000万元,现行制度未建立成本回收渠道。三是区域缺乏协同。
“关键是让减产的煤矿有保障。”姜耀东说。
随着新能源装机容量快速扩大,煤电利用小时数持续下降。
姜耀东认为,煤炭产能“向上顶得上”与“向下稳得住”同等重要,亟需通过机制创新,将产能调节从行政主导转向市场调节。
为此,姜耀东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建立产能权交易制度。借鉴碳排放权交易经验,将产能指标转化为可交易的“产能权”,1万吨/年产能对应1个产能权单位。允许煤矿在供应充裕时出售闲置产能权,或向新能源企业出售“调峰辅助服务权”。初期在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榆林等煤炭交易市场成熟地区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产能权交易市场。
二是创设成本金融化机制。设立调节保险基金,对执行弹性生产指令的煤矿给予不低于固定成本70%的容量补偿;开发专项债券,允许煤矿在产能收缩期融资、释放期偿还;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能调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
三是构建区域轮换机制。按开采成本将煤矿分为“常态生产级(低于200元/吨)”“弹性调节级(200元/吨至300元/吨)”“战略储备级(高于300元/吨)”,建立省际补偿机制,形成“低成本常态生产、中成本弹性调节、高成本战略储备”的轮换秩序。
四是完善煤电与新能源协同机制。建立容量互换制度,新能源企业在煤炭供应紧张时购买煤炭产能权保障出力,煤炭企业在新能源大发时购买新能源发电权完成消纳责任。对提供调峰服务的煤矿给予新能源开发指标奖励。
五是开展综合试点。在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焦煤集团等骨干企业,以及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榆林、新疆哈密等矿区先行先试,同步建立安全管控、环境治理、物流储备、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力争“十五五”期间基本建立市场化调节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