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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听证会均符合规定?发改委是否偏听偏信?

2010-01-07 09:06:40 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在一个日趋强调“官民互动”的开放社会里,对于舆论的质疑,公权力机关的回应也日渐多了起来。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公权力机关而言,有好些事,要说服民众相信自己提供的解释,并不容易。

  昨天的新闻里就有这样一个例子。据《成都日报》报道,针对部分媒体有关哈尔滨、济南、福州等市水价调整听证会有关“问题”的质疑,有关机构负责人表示,已派出调查组进行核实,各市水价听证会均符合规定。

  不知道调查组调查了哪些人来核实。如果只是向听证会的组织者或相干官方人士、准官方人士核实,自然核实结果是“均符合规定”。偏听偏信的“听证”无公信可言,偏听偏信的调查同样如是。

  从法律上说,水价听证是必须为之,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价格法》上明文写了:“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对于有些主管部门来说,“涨价”是定局,“听证”又不能不搞。也只好勉为其难,把“听证会”这道法律程序进行下去。

  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听涨”的议程早已设计,消费者“被代表”,反对声音也被屏蔽。“听证会”是开了,但所有的听证程序安排,都是为了保证得出一个“广大群众支持涨价”的结论。也怨不得哈尔滨的水价听证会上,有真正的消费者代表要向听证会的主持人扔矿泉水瓶以示抗议。

  我想调查组的官员们其实也明白,消费者代表所抗议的以及舆论所质疑的,都指向听证会的实质,而不是听证会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听证会是“符合规定”,但仅有听证会的“表”是不够的,听证会的“里”对于听证事项更具决定意义。舆论所质疑的,实则在听证的具体细节及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举凡代表身份、代表产生方式、会议议程设计、会议具体程序都得一一打量,斤斤计较。

  比如,有媒体对哈尔滨水价调整听证会中的消费者参加人身份提出质疑,上述负责人回应称,是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在向物价局正式报名时,误将两位参加人的身份颠倒了。这或是事实,那么,听证会上的“消费者参加人”出现了“张冠李戴”,这难道也“符合规定”?听证会的组织者难道不核实参加人的身份?

  对“福州水价调整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的产生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消费者参加人是否必须公开身份”,上述负责人的回应也是“符合规定”,并称“消费者参加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公开身份。

  这样的回应真是巧妙。所谓“消费者参加人”而非“消费者代表”,堵住了认为自己“被代表”的那些消费者的口实。反正,在上述负责人看来,听证会并不需要“消费者代表”参加,有“消费者参加人”参加也是“符合规定”的。查《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从第十条规定中可知,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有两种:“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哈尔滨市水价“听涨会”采取的当地消协推荐,福州水价“听涨会”采取的则是“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无论哪种方式,都殊途同归,在上述听证会中都确保了同意涨价的消费者参加。

  在“消费者代表”和“消费者参加人”上如此咬文嚼字,充分表明了有关机构对法规的尊重。而“听证办法”中模糊其辞并给执行者留下了足多可解释的空间,也实在让人感叹立法者的“深谋远虑”。防止行政专权擅断,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并确保公权力科学决策,是听证的本意。若把听证仅仅当作粉饰“依法行政”与“民主决策”的时髦名词,听证会还何来“兼听则明”?偏听偏信的听证效果如何,到网上看看网民回应的跟帖和留言就知道了。

  要恢复听证的“正当程序内核”,就得打磨细节,完善程序,做到真正尊重民意。魔鬼都在细节之中。听证制度最为欠缺的细节,就是一套科学的、公正的代表遴选机制和会议程序规则。与其以狡辩应对民众的质疑,莫如在推动听证的程序正义上花些真功夫。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水价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