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星期的时间,要拿出一份即将推行的国家政策的反馈意见,在被征询意见的企业看来,时间显得过于仓促。
10月1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要求接到《意见稿》的单位在10月21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家能源局。
《意见稿》对进口原油加工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资产负债、配套设施等状况设定的约束条件更为严格。在不少民营石化企业看来,《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阻碍着民营企业获得原油进口资质。
目前,国内原油进口主要由国有石油企业承担,仅有部分非国营贸易配额。民营企业进口原油后,不得自行利用、公开销售,只能定向销售给国有石油炼油企业。
空壳公司被纳入申请主体
《意见稿》中第一部分“认定范围”中第一条规定:“申请主体应是经过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或2000年国家清理整顿后保留的炼油企业”。
但山东不少地炼企业反映,该条款不尽合理、墨守成规、改革滞后,不符合国家加快石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没有真正形成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山东一家地炼企业负责人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2000年国家清理整顿后,保留了部分地炼厂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变化,这些保留的炼油企业大都改变了原来的性质,有的被中石油、中海油、中国化工等国企兼并重组,已经享受到原油进口政策,实质上成为了另一种形式的“国企”;有的因设备老化,经营不善,处于停产倒闭状态,如果给他们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势必会造成原油资源的极大浪费;有的根本没有生产,只是在倒卖原油指标。
向央企靠拢,是唯一求生手段。目前,中国化工集团在山东省已整体收购、重组或控股济南石化集团、济南长城炼油厂、正和集团、华星石化、昌邑石化、青岛安邦石化等六家地炼企业。效益下降的地炼向央企靠拢,只是希望借助央企的身份争取更多的原油供应。
2012年,中国化工获得了1000万吨原油进口的配额,分配给了旗下最大的山东三家炼厂——华星石化、昌邑石化和正和石化。其中中化弘润则有望成为中国第二批获得进口原油配额的地方炼厂。
此外,原油指标倒卖现象一直存在,一些有能力没指标的企业产能利用率不足50%,而一些有指标的企业已经有停产的情况,完全依靠卖指标来生存。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微博)认为,不升级就面临着被淘汰,民营企业必须完成油品升级这一硬性要求。而民营炼厂在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享受到与国有油企一样的公平待遇。推动民营炼油企业的油品升级,国家除了行政上的强制命令之外,还需要在原料、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