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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秀珍:尽快修订《矿产资源法》

2014-03-13 08:41:19 中国煤炭报   作者: 刘冰  

现行《矿产资源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目前矿业权取得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存在双轨制弊端。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不按要求对矿业权进行公开的市场出让,却大量采用协议出让,导致矿业权的取得价格不同,市场主体竞争不平等,为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提供了土壤。

现行《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一年缴纳比率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一次性收取巨额价款,使投资者前期资金压力过大,不利于持续发展。

目前,一些矿山企业采厚弃薄、采富弃贫,造成极大浪费,虽对破坏性开采规定了法律责任,但操作性不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费存在重复征收问题。

建议国家尽快修订《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取消,统一纳入资源税,矿业权价款实行动态化收取。对已评估备案确定的采矿权价款,按每年产出的资源量计算收取价款,或延长采矿权分期缴纳的期限。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矿产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