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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能源的供电问题

2014-08-22 13:54:21 中国能源网

分布式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应该首先立足于满足用户自身的能源需求,减少能源传输损耗,提高用户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满足自身的电力需求的基础上,在用户用电低谷期,可能会出现电力富余的情况。

根据我国《电力法》的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分布式能源业主将多余电力出售给其他用户,并不符合电力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开展电力零售侧竞争,独立的输配电价尚未形成,政策条件还不具备分布式能源的余电向其他用户出售的条件。建议在现阶段,分布式能源的余电只向电网企业进行出售,上网电价按照政府批准的分布式能源上网电价来执行。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开展,输配电价机制的建立,在政策和法律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开展分布式能源与其他用户的售电交易。

中国能源网一直关注分布式能源的发展,并将在今年最具影响力的2014年中国分布式能源国际论坛上与众多能源企业就分布式能源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更多热点敬请关注2014(第十届)中国分布式能源国际论坛:
http://www.china5e.com/subject/show_805.html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分布式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