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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能源体制机制改革的逻辑与思路

2014-10-28 08:27:19 中国石油报   作者: 刘满平  

今年6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要积极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抓紧制定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笔者认为,能源体制机制改革是当前推动能源革命的落脚点。

一个完整的能源体制机制是指一定区域内(通常为一个国家)能源行业或能源领域内资源配置的具体方式、市场运行及监管制度模式等各种关系的综合。其中,能源价格机制在能源市场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能源市场机制是整个能源体制机制的核心,而能源市场机制又是由能源市场结构决定的。能源市场制度、能源市场管理与监管机制起到一个外围的服务保障作用。能源体制机制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能源市场基础设施上,能源市场基础设施是否充分,也会影响能源体制机制改革时机的选择和力度的大小。

当前,我国能源领域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因此改革思路和对策不应仅仅局限于一枝一叶的修修补补,而应从长远的、全局的角度统筹考虑。

市场化是能源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国际实践经验表明,推动能源市场化改革是解决能源经济运行中一系列矛盾的根本路径,是提高能源利用高效率、合理控制消费总量、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因此,市场化肯定是我国能源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

不过,鉴于能源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重要性,再加上市场自身的失灵,市场化改革并不等于放弃政府干预,所以我国能源体制改革的核心原则是“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为市场机制在能源资源的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创造先决条件。

还原能源商品性、可竞争性和能源安全分摊性。无论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体制转轨国家,大多对能源领域实行放松管制、引入竞争等措施,大大提高了能源供给能力和利用效率。

应将能源行业中的竞争性业务与非竞争性业务分开。属于竞争性领域的完全放给市场,引入多元投资主体,扩大对外开放,让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由契约规范交易;属于非竞争性领域的业务实行公平接入、提高普遍服务水平,加强政府对其经营业务、效率、成本和收入的监管。与此同时,改进政府管理,对市场失灵领域,应切实履行宏观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

国家能源安全涉及生产、流通和消费三大领域,涵盖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需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担当。因此,要树立新的能源安全理念,充分认识到能源安全的可分摊性,让所有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都参与进来,各展所长,互利共赢,共同增加国内能源市场有效供应,

健全法律体系和财税体制,完善能源市场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应尽快出台《能源法》和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单行法。加快能源行业财税体制改革,改革现行能源税制,建立广覆盖、多环节的综合税收调控体系。

建设煤、电、油、气四个现代市场体系,搭建多层次能源市场化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能源现货及中远期合约市场,逐步建立现代能源期货市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能源市场基本交易制度建设,积极推进电子交易市场建设。同时,有序开放我国能源期货市场,逐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能源市场中心。

坚持由市场形成能源价格,深化能源价格改革。石油方面,在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包括调价周期、幅度、方式等;在与国际接轨基础上,价格调整可以由行业协会按政府确定的规则自行调整发布。天然气方面,在门站价进行市场净回值定价的基础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形成真正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环境成本的价格,最终实现出厂价由市场竞争形成,终端销售价格放开,政府只对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输配气价进行管理。

重组能源机构,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管理方式。政府对能源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职能,二是监管职能。以往能源主管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投资项目审批、制定价格等方式干预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而对行业监管等其他职能重视不足,政府职能缺位与重叠并存。所以,应下决心改变之前政府对能源的管理方式,按照“大能源”的内在要求进行体制改革,以便对整个行业的管理进行整体设计和运作,推动能源行业整体协调发展和健康发展。

用“三张清单”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在重组能源管理与监督机构的同时,通过“权力清单”把政府能干什么清楚、详细地列出来,限制政府乱作为,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负面清单”在能源行业中列出一个“黑名单”,明确哪些方面不可为,外资或民营资本只要不触及这些底线即可进入,做到“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通过“责任清单”用法律与制度把责任明确细化到政府每一个行为主体,把政府责任贯穿市场运行全过程,打破政府不作为,实现“法定责任必须为”。(作者:刘满平,为宏观经济学者、经济学博士)




责任编辑: 曹吉生

标签:能源体制机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