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从2010年6月到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曾三次出台提高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对国内天然气汽车产业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全国各地也呈现了各不相同的响应和应对的办法。深入分析和评价这三次天然气涨价的情况,无疑是一件颇有意义的工作。
一、2010年的首次涨价,无异平地一声惊雷。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中宣布“从6月1日起,天然气基准价格提高230元/千立方米”。对于这个决定,公众尚能理解和接受。可是该通知的下面一段文字,却无异于平地一声惊雷:“各地要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理顺车用天然气价格,保持车用天然气的合理比价。目前车用天然气价格较低,一步执行到位确有困难的地区此次可以按不低于0.6:1的关系调整,两年内调整到位”。若按0.75:1的比价调整,四川等地的涨幅十分惊人。详见表1。
表10.75:1气油比价下部分地区的车用天然气涨幅
地 区 | 四川 | 安徽 | 湖南 | 郑州 | 上海 | 重庆 | 湖北 |
调价前气价(元/m3) | 2.70 | 2.86 | 3.28 | 3.32 | 3.58 | 3.60 | 3.35 |
调价后气价(元/m3) | 4.60 | 4.48 | 4.46 | 4.50 | 4.70 | 4.60 | 4.50 |
涨 幅(%) | 70.4 | 56.6 | 37 | 35.5 | 31 | 28 | 34 |
短短两年之内,要达到这样的价格,其涨幅之巨,在天然气价格史上实属史无前例!
实际上,各地对该文件至少出现了以下四种贯彻情况:
第一种是不折不扣地按照文件要求的0.75:1的比价一步到位提价。
例如:重庆和湖北分别从3.6元/m3和3.35元/m3调升到4.6元/m3和4.5元/m3。
第二种是按0.6:1的低限比价调整。
例如:河北、河南、陕西、宁夏、青海、内蒙古和甘肃等西部省区。后因汽油涨价而使该比价自动低于0.6:1。
第三种是在按0.6:1和0.75:1之间折衷确定一个比价。
例如:四川从2.7元/m3升至4元/m3,当时的油汽比价为0.66:1;后因汽油涨价而使该比价变得接近或低于0.6:1,又如:湖南从3.26元/m3调升到3.75元/m3当时的油汽比价为0.63:1后因汽油涨价而使该比价变得低于0.6:1。
第四种是采取岿然不动的做法。
例如:新疆和山东等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保持原来的低于0.6:1甚至低于0.4:1不变。
二、面对第二次涨价的响应:波澜不惊、五花八门。
2013年7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又出台调整非居用天然气价格政策后,天然气汽车业界大都似乎早已具备了处变不惊、从容应对的本领,而各地CNG的价格调整则出现了五花八门的状态。
1、四川、湖北、江西、无锡、中山等地宣布CNG价格不变。
如四川和无锡仍为4.00元/m3;湖北仍为4.50元/m3;江西仍为4.70元/m3;宁波出租车CNG价仍为4.30元/m3。此外,之前调价不久的乌鲁木齐、昌吉州仍保持目前的4.07元/m3不变。
2、大多数地方的CNG价格出现不同涨幅的上升(参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