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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改就是要拆分再拆分吗?碎片化不是改革正解

2014-11-28 09:26:44 华夏能源网   作者: 张传名   

改革者陷入了“因为存在垄断——影响效率——改革——拆分”的误区,但是,似乎没有人算过拆分的成本账。这样的改革,除了现有机构外,又多了一个孩子以及一群小朋友。

拆分、碎片化不是电改的正解_副本

去年以来,电力体制改革日益成为舆论焦点,喊得最大声的无非是,从电网拆岀调度、落实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即“5号文”)输配分离、直供电、国网拆成若干区域公司,论点各有不同,目标也有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要改革,改革就是拆细。其实,拆细的思路无非是对现有监管的不满,对加强监管手足无措的无能表现。

2002年的电力体制改革将国家电力公司一分为九,2011年,所谓的主辅分离又产生中能建和中电建,十多年的改革一个客观事实是,多了十套机构,按照目前主流的观点,机构还会继续增加。机构增加了对谁有好处呢?一是监管机构,独生子变成儿孙满堂。二是电力系统干部,庙多了菩萨就多,干部成长的机会也就更多了。三是各种智库性质的机构,客户多了当然业务也就多。但是,这一切都需要成本,成本归根到底还是通过电价买单,还是全体电力用户买单。这就是碎片化改革的一个结果。

通过对下面五个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碎片化不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正解。

一、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有力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衡量电力体制是否科学的标准是:是否能提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济可靠的电力供应。这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是电力价格是否便宜。

2002年,我国发电装机容量3.57亿千瓦,变电容量5.3亿千伏安,供电可靠率99.906%。2013年,我国发电装机容量12.5亿千瓦,变电容量12.4738亿千伏安,供电可靠率99.956%。分别增加250%、135%和0.05个百分点。过去10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供电可靠性的逐年提高、供电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有力地说明现有电力体制可以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从电价来看,2002我国电价0.298元/千瓦时,亚洲主要经济体日本0.174元。2013年我国电价0.65元/千瓦时,日本1.396元,韩国0.545元,新加坡1.15元。从电价的趋势看,价格比较合理。

张传名认为:电力工业十年来的发展情况说明,现行的电力体制尽管不一定是最优的,也一定是符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律的。

二、当前电力监管基本到位

许多人认为,当前的电力体制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各种浪费,从而导致电价偏高,因此,必须进行电力体制改革。

从当前的电力体制来看,发电环节已经放开,尽管作为央企的五大发电集团是主力军,但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发电企业、各种所有制的发电企业比比皆是,可以说,发电环节已经有了充分竞争。当然,在上网电价由政府一厂一价核定的政策环境下,是否完全公平是个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成为舆论焦点说明公平的矛盾并不突出,也就是说,发电环节的竞争基本得到各方面的认可,当前对发电环节的监管是基本到位的。

从输电、配电、用电环节来看,当前的体制是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两个中央军和蒙东电网等小的地方军负责了全国的这项业务,主要是两家央企负责。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作为世界五百强企业,其实其企业属性值得探讨。电网企业向谁买电、买多少电、分别按什么价格结算,都不是企业定的,都由政府确定。电网企业把电卖给谁、分别按什么标准计费,也不是企业定的,也是政府定的。电网企业的经营成本多少,都是政府在计算上网成本、销售收入时一并核定的。一句话,电网的经营业绩如何的决定性因素是政府的意愿,是电价。从这个角度看,电网其实只是政府一个执行机构,对电网的监管取决于政府想不想管、有没有能力管。这样的监管还不到位吗?

从投资角度来看,发电企业根据政府规划,逐个项目进行审批;电网的投资规模和每个项目同样需政府审批;电力设计施工企业的成立、运营都需要政府严格的管控,乃至于什么资质的企业应配备什么人都是政府定的,每个人都需要通过政府组织的考试才能上岗;电力设备制造企业的政府监管稍为宽松一点。

总之,目前政府对电力的监管是全方位的。那些认为监管不到位的观点无非是在怀疑政府的施政能力。

三、电力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发展

改革的目的,无非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认为,衡量改革的标准是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电力体制其实就是电力工业的生产关系。不能因为需要改革而改革,必须明确为什么要改革,改革的目标是什么?体制的改革只是服务于改革目标的手段。实施电力体制改革,还是要回归到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标来考量。笔者认为,改革的目标只能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更好地提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济可靠的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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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电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