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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陕西大海则煤矿“514”重大事故结案

2014-12-22 09:06:24 中国煤炭网   作者: 孙枫凯  

近日,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514”重大溜灰管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批复结案,12月16日,陕西煤监局公布了调查报告。

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以下简称大海则煤矿)为新建矿井,矿井总规模1500万吨/年,一期规模1000万吨/年。该矿目前未取得项目核准批复,属违规开工建设。针对该矿违规建设问题,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5月8日榆林市及榆阳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大海则煤矿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份;2014年3月14日榆阳区煤炭局对大海则煤矿下达5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矿建施工;2014年3月30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监察分局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施工建设。但该矿继续违规建设。导致2014年5月14日7时23分,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发生一起重大溜灰管坠落事故,造成13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933万元。

事故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赵正永书记、娄勤俭省长也分别作出批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江泽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榆林市委、市政府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经省政府批准,5月16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5?14重大溜灰管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经调查认定,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5.14”重大溜灰管坠落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方违反作业规程使用溜灰管输送C70混凝土,在输送混凝土过程中发生堵管,在未撤出井下人员的情况下,违章使用大锤、吹风管、扳手等工具处理,造成溜灰管与法兰盘焊缝撕裂,溜灰管相继坠落造成本起事故。

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间接原因有5个方面:一是违反施工作业规程和施工组织设计;二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四是违规组织施工建设;五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是: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人。分别是:韩波,中煤一建四处大海则煤矿一号副立井项目部经理;居满意,中煤一建四处大海则煤矿一号副立井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赵房成,中煤陕西公司大海则煤矿项目部施工管理部副经理;卢国柱,康迪监理公司大海则煤矿监理项目部一号副立井主管监理、当班监理。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人。分别是:

施工单位8人:田万东,中煤一建四处大海则项目部安监站站长,建议给予行政开除、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单建,中煤一建四处大海则项目部机电队长,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熊国清,中煤一建四处大海则项目部技术副经理,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梁伟,中煤一建四处大海则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兼副经理,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王海宝,中煤一建四处处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警告处分;付万贵,中煤一建大海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梁洪振,中煤一建副总经理兼大海则项目部经理,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赵宇,中煤一建总经理,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总承包单位2人:张永康,中煤西安设计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副总经理,大海则项目部施工管理部副经理。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孙书亮,中煤西安设计公司副总经理,兼大海则项目主任组副主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监理单位2人:王继东,康迪监理公司大海则项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大海则项目的监理工作。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钦邦,康迪监理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建设单位7人:张培友,中煤陕西公司大海则项目部安健环质部副经理,负责安全和一通三防工作。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万友,中煤陕西公司大海则项目主任组副主任,负责安全和机电设备安装工作。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惠本利,中煤陕西公司副总经理兼大海则项目部主任组执行主任,负责项目部的日常工作。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警告处分;姜殿臣,中煤陕西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大海则项目部主任组主任,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丁成华,中共党员,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和海外项目。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殷建国,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李馥友,中煤集团副总经理,负责基本建设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3人:张建华,榆阳区煤炭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雷亚雄,榆阳区政府副区长,分管煤炭、安监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王怀贤,榆林市能源局总工程师,负责市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调查报告建议: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分局对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大海则煤矿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大海则煤矿主要负责人姜殿臣罚款29万元。

调查报告还建议对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诫勉谈话,责任单位做出书面检查,并提出了5条事故防范措施。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中煤,陕西,大海则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