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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等五个省区公布煤炭资源税税率

2015-01-06 08:26:36 中国煤炭网

1月1日以来,部分省区煤炭资源税税率已确定并正式施行。其中,山西、湖南、广西、河南、辽宁分别按8%、2.5%、2.5%、2%、2%的税率征收。

2015年1月1日,山西省正式开始资源税按8%的税率执行。此次税制改革取消了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三项规费,连同原有从量计征税的资源税一并计算,此四项税费负担的实际税率远大于8%。

湖南省政府确定湖南省煤炭资源税按2.5%的低税率实施。湖南省严格按照国务院“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的改革要求,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各市县自行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必须全部取消。此前,湖南省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税额标准为2.5元/吨。2013年全省资源税入库约10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为0.39%,其中煤炭资源税收入仅为全省资源税收入的十分之一。据湖南省财政厅分析,煤炭相关收费基金清理到位后,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将有明显下降,有助于煤炭企业摆脱困境,促进企业整合和行业健康发展。

广西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确定为2.5%。 广西财政厅透露,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将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一是有利于推动广西煤炭资源税改革。税率确定为2.5%后,广西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下降了0.56%(由原来的3.06%降为现在的2.5%),有助于区内煤炭企业摆脱目前的经营困境、顺利渡过经营难关,减少来自煤炭企业的改革阻力。二是有利于广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广西煤炭企业经营不景气,安全生产和人力资源成本不断增加,亏损较为严重,政府通过低税率的途径让利于煤炭企业,帮助区内煤炭企业脱困增收和下游行业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和扩大就业,对推动广西经济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和调节经济功能。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以清费为前提,清理了违规收费基金,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和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河南省煤炭资源税按2%的低税率实施。河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本着适用税率与现行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综合负担率原则上持平或略有下降的原则,结合河南省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和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才确定2%的适用税率。

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调至2%。全省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下降了0.2%。  此前,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要求各省结合本地区情况,在2%至10%之间确定具体税率。辽宁省财税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后,最终确定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此举将有助于辽宁省煤炭企业摆脱目前的经营困境,降低下游行业生产成本,稳定和扩大就业。同时,辽宁省还清理了违规收费基金,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和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辽宁省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煤炭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