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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出台

2017-02-15 14:45:36 海峡都市报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核电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核设施建设、运行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核事故信息由省核应急委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核事故及处置基本情况,空气、食品和饮用水等受污染情况,对公众健康及环境安全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公众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建议,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事项。核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核应急委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持续滚动发布相关信息。

违反《办法》规定,实施盗窃、损毁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危害系统安全运行行为的;散布核事故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核电厂规划管控范围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5千米。在规划管控范围内擅自建设禁止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公众和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照《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福建省,核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