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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行5号文件,继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2009-02-01 16:15:00 中国能源网

国发[2002]5号“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20世纪末21世纪初,电力工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一)集资办电发展迅速,到2002年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发电装机容量有1.6亿千瓦,仅占全国总装机容量3.2亿千瓦的1/2,非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地方企业、自备电厂、农村小水电等已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1/2,缺电状况得到缓和,(二)国家电力公司统一管理电网,又有直属发电厂在电网调度上偏重直属,轻视非直属,广大地方电力企业要求在电量、电价、电费上给予“公平、公正、公开”待遇;(三)五大跨省(区)市的区域性高压电网已形成,西部有大水电资源的省(区),要求打破省间壁垒实行西电东送;(四)十五大已提出要求在2020年前建成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改革开放步伐加快。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从国情出发,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制定方案,加快建立电力市场体系和促进电力企业现代企业改造,转变内部经营机制,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中央要求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促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督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从2000年开始到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在国家发改委牵头下,广泛征求电力系统内外人士的意见,酝酿了整整两年。地方电力企业、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人士要求改革强烈,而电力系统内部认为:电力行业是垄断行业,电力生产运行特性是“发、输、配一体运行,产、供销同时完成”,担心改革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因此,电力工业需要集中管理等等。2002年初,经党中央常委、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电力体制改革方案”,3月正式公布施行,电力工业进入了市场化改革的新时期。

从2003年到2008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颁布施行已经5年,5年内重组了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和四大辅业集团公司,共11个集团公司。2003年成立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颁布了“电力监管条例”。五年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的正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五年来,(一)电力发展速度前所未有,全国装机容量是从2002年的3.2亿千瓦增加到2007年的7.13亿千瓦,5年增加3.93亿千瓦,满足了国民经济高速发展需要;(二)保证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没有出现大面积停电事故;(三)

单位千瓦装机容量造价从5000元降低到4000元,节约资金1000亿元;(四)中央、地方合资建设的发电厂普遍按“公司法”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五)打消了对改革的疑虑。但是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电网企业主辅分离,主“多”分离的改革滞后;电网输配分开及农电体制改革停滞不前,尚有一定思想认识的阻力;电价改革仍需要积极推进等等。

坚持实行国发[2002]5号文件,继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实施5年了,积累了5年的实践经验。实践证明5号文件所确定的改革原则和方案是正确的。当然,也必须按照新的形势,新的情况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当前,重要的任务是要加快电网管理体制的改革。

5号文件第三节厂网分开重组国有电力资产第9条写的很清楚:区域电网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置,做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享有法人财产权,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10条和第11条将国家电网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和分工规定得非常清楚。对于区域电网公司的发展前景在第8条中也写得很清楚,要组建“区域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些规定都是总结了前三十年组织区域电网联合公司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的经验以及我国电网实际情况,经过慎重研究制定的,因此,必须坚持执行。

华东、华北区域电网公司供电区内2005年发电装机容量已突破1亿千瓦,华中,南方区域电网公司供电区内2006年发电装机容量也有1亿千瓦。西北和东北区域电网公司供电区内2006年装机容量也已达到5000万到6000万千瓦,因此,六大区域电网公司都已经成为大型中央企业,都可以独立自主经营,发挥各自区域电网公司所在区域的优势,在电力互补、安全运行、经营管理上展开竞争。

5年来,南方电网公司经营管理成效显著,其资产只有国网公司的1/4,而利润却有国网公司的1/2,其净资产收益率为国网公司的一倍,事实证明区域电网公司成为经营管理实体,其经济效益将大大超过目前的国网公司。

各区域电网公司成为有自主权的实体后,就可以统筹安排外来电和区域内发电,外来电成本低、费用低、安全可靠就可吸纳,如果外来电不安全或不经济就可以不吸纳或少吸纳。

实行发、输、配、售各级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改革开放以前,电力部门是政府的附属物,电力生产、基建实行统收统支,各级电力部门是一批大大小小的车间。改革开放后经过放权让利、承包经营、下放企业自主权,政企分开等等,各省(区)市电力企业才逐步获得自主权,厂网分开后,新建的发电厂多数由二个或二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组成股份制公司,实行现代化企业制度,成立董事会、监事会、聘请厂长或经理组成生产、基建管理班子,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利益分配规范化;人事任免公开化,监事会依法实行监督,因此,从根本上或源头上防止了腐败和非法事件的产生,即使产生了,也可按法律程序予以解决。而目前,电网公司是一家拥有1.3万亿巨额国有资产的独资企业所谓“集团化运作,集约化经营,精细化管理”,它的实质是传统的“集中、垂直、一体化”高度垄断的管理体制,从上到下各级电网企业都没有进行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造,因此大小腐败案件产生,重要是缺乏有效监督。因此,需要按照发电厂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按照5号文件所确定的改革方针和步骤对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各省(区)市电力公司和县级供电企业逐级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对电力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是中央和国务院的既定方针,多元投资主体集资、合资、互相控股、参股办电、客观上需要按照公司法组成股份制公司,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而对电网公司来说,为了扭转电网发展滞后局面,势必也要实行多元化投资主体集资、合资、互相控股、参股办网,坚持“一家办网,一家管网”,已经走进死胡同,电网滞后局面永远摆脱不了的。因此,对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到各省(区)市电力公司,县一级电力公司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是一项必须进行的改革措施。

积极推进电价改革2003年国务院批发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电价改革方案”后电价改革正在有序推进,电价改革与电力体制改革要相互相承互相促进。采取煤电联动调整销售电价和上调电价已经进行了4次(包括2008年8月19日上调)。在电网侧,由于改革不到位,输、配、售成本模糊不清,各省(区)市电力公司差别很大,难以客观核定。同时,由于电网仍实行高度垄断管理体制,调价盈利收入,能否足够弥补雨雪冰冻灾害和地震灾害和建设省(区)市受端电网特别是农村电网很难说清。由此,合理的电价改革应与电网体制改革结合进行。

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运行特性的完美结合30年改革开放特别是厂网分开的改革,实践证明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运行特性可以得到完美的结合。担心改革是否会把电力系统搞乱,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疑虑可以完全打消。全世界多数国家的发、输、配、售电力企业,有众多投资主体主要是私营企业组成,他们都是分开管理经营的,资本主义国家众多的电力企业遵守电力运行特性,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电网安全运行,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电力改革开放实践也同样证明以发、输、配、售各环节分开管理经营是必需的,也是可以与电力运行特性完美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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