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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基础性逻辑

2017-06-20 15:28:44 5e

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沿线国家从事能源投资,需要遵循提高境外投资地/国能源自我供应水平的基础性逻辑。也只有将参与缓解投资对象国的能源贫困、推动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放在投资条件谈判的突出地位,中资企业才能更好地管控境外投资项目的非技术、非财务风险。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快速展开,能源合作更是成为“一带一路”的重点之一。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企业如何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更好从事境外能源投资?笔者认为,提高境外投资地/国的能源自我供应水平,必须是中资企业在境外从事能源投资的基础性逻辑。

在中国以外,有媒体将“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追求能源安全的努力联想在一起。这种看法有部分事实基础,但如果把“一带一路”与能源的关联,单纯局限在获取满足中国国内消费所需求的能源,则是一种狭隘的思维。

中国企业在境外从事能源投资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其间我们发现,在境外能源生产环节,不同国家竞争的不是无条件扩大资源供应量,而是如何把握“度”,尽可能提高某种能源产品在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中的利润。同时,把境外投资与保障国内消费需求挂钩,既不符合能源产业链条自身的逻辑,也不切实际。包括能源在内的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的流向,主要是受市场供求动态驱动,一个经济体的对外能源投资量与其能源进口之间不应存在一对一的关系。

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沿线国家从事能源投资,需要遵循提高境外投资地/国能源自我供应水平的基础性逻辑。包括“一带一路”沿线资源国在内,众多资源国自身依然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能源贫困。中资企业将缓解其能源贫困状况作为能源合作的基本目标之一,才能让相关国家的社会相信“共享”原则不是空话。也只有将参与缓解投资对象国的能源贫困、推动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放在投资条件谈判的突出地位,中资企业才可更好地管控境外投资项目的非技术、非财务风险。与之相关,中资是否投资某个境外项目,应更重视其盈利前景,而不只是对中国国内能源需求的贡献。

要更好地推进境外能源合作,中资企业必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到海外风险,很多中资企业可能更多注意的是战争、恐怖袭击,投资被无偿没收或者遭遇单方面毁约等。这些仅仅是非商业风险的极端体现。事实上,风险是营商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伴随所有投资项目的整个过程,可以说风险无时无地不在。重要的不是强调有风险,而是企业如何有效管控风险。对此,必须有一个根本性的认识转变。

“一带一路”倡议非常宏观,相关项目容易被贴上代表国家意志的标签,未来中资企业在海外需更加谨慎。投资接受国既需要能源为自己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服务,也容易受到境外媒体恶意炒作的影响,这就要求中资企业必须主动把握舆论态势变化并适时应对调整。此外,投资接受国经营政策环境有时会因政权更替而出现变化。凡此种种,都是中国企业必须理性思考提前预判的情形。

政府间的外交关系固然重要,中国政府也不遗余力地增进对外友好关系。但是中资企业要更清楚地认识到,保护企业利益的责任根本上还在企业自身。对外投资,即使获得了项目所在国的领导人支持,但是对方可选择的合作伙伴很多,不会因为政府间的关系好,就有义务保障来自某个国家的企业把事情做成功。因此,对企业而言,友好合作是意愿,更重要的是拿出办法,特别是通过合约条款的细节化,让对方从一开始就明晰违约成本。

笔者认为,中资企业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第一,中资企业要为投资地提供能源产品和服务,提高当地的能源供应水平。第二,在管理风险的众多途径中,尽职调查(duediligence)特别重要。在英文里,due是指做职业判断应该做的所有事情,diligence则是勤勉的意思。实际上,中资企业要做的事情除了评估资金、技术、市场需求外,还要了解投资所在地的法规、历史、人文环境,项目所在地各级别政府历史上如何处理外商投资纠纷,有哪些习惯行为等。第三,进入一个市场前的调研工作必须做全面,比如现在越来越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了一些国际能源治理机制,如EITI(《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等,这些情况都要调研清楚。同时,调研应以企业自身团队为主,参考国际咨询服务为辅,毕竟游走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咨询服务公司有其特有的局限性。第四,要把握好去沿线市场投资的节奏,把每一个项目做稳远比把项目投资规模做大更重要。第五,主动应对有关中资境外能源投资的舆论。从笔者多年的调研经验看,一是要强调中资企业只要到当地注册,就是当地的企业;二是要看到项目成功的根本基础是双方需求和能力上的契合,而不是国家关系友好还是不友好,企业要做企业该做的事;三是要强调以合同为基础的项目稳定运营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四是“社会责任”远不止是发布年度报告、捐资助学、扶贫等,对能源企业来说,要突出对投资地、投资国能源供应和服务的改善。

中东、海湾地区也在“一带一路”的范畴之内。受欧美发达国家石油供应来源多样化战略和国际石油市场板块化的影响,过去10年,海湾国家逐渐失去了作为美国和欧洲第一大石油供应来源的地位。而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石油需求的迅速增加,恰恰为中东、北非国家寻求长期稳定的石油出口市场提供了重大战略机遇。

就与中东、海湾原油出口国之间的产品贸易而言,尽快完成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GCC)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批准实施,将有利于应对原油出口方和进口方在贸易稳定性方面的共同关切。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对中东国家的经济外交思维,必须走出如何稳定和扩大中国从该地区进口油气这个狭窄的议题。其实,即便是在化石能源领域,上下游合作、装备和技术服务出口等油气产业链条中的各个环节,都应是中国与中东能源合作的必要内容。在与包括中东投资来源互动的过程中,中国应着眼于如何有利于提高自身石化产品的附加值。

基于中国国内的产业状况与发展需求,对中东地区的经济外交应拓展到促进中资参与该地区各国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海外承包工程市场(如铁路、港口、电站、房建、路桥、市政、电信)等诸多领域。这样做,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的多元化,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将是明智的“一带一路”建设举措。(作者:查道炯,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