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供水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内涵、构成、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探讨水利工程水费与水资源费的区别。
关键词:水利工程;水费;水资源费
水资源是国家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和水价改革工作。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
一般地,现行水价包含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自来水生产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四部分内容,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价都是水价构成中的两个部分,这是它们的相同点。水利工程水费依据工程水价标准计收水费,遵循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2003联合颁发的4号令《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资源费依据水资源费的标准征收,遵循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下面主要从涵义、构成、使用管理等方面探讨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的区别。
1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水费的计收使用管理
1.1 水价的涵义及其发展历程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适时调整。
水价历史沿革包括五个阶段:公益性无偿供水阶段(1949~1965);政策性有偿供水阶段(1965~1985);水价改革起步阶段 (1985~1995);水价改革发展阶段(1995~2003);水价调整与综合改革阶段(2003-)。其中:1992年,水利工程供水列入国家重要商品目录。1994年财政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管理。2003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颁布,全面规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行为。水价的改革与发展强化了社会公众对水商品属性的认可,水利工程经营性供水促使水管单位提高供水服务水平。
水利为社会提供的是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性质的产品或服务,水利工程供水工程大多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供水不仅具有经济目标,同时具有政治目标,因此水利工程供水具有自然垄断性属性,由政府定价。
1.2 水费的计收与使用管理
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依据物价部门批复的水价标准和实际计量水量收取,水费用来弥补供水经营者的供水耗费,为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打下基础。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以加强水费的计收工作。水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当前水管单位大多数遵照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1994]财农字第397号)使用管理水费。
2 水资源费标准的制定及其征收使用管理
2.1 水资源费的内涵及标准制定
水资源价值的内涵主要体现在稀缺性、资源产权和劳动价值三个方面。水资源价值的大小是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水资源稀缺性的体现。《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费实质是水资源出让的费用,是表明国家对水资源拥有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即是使有权的转让,需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体现。劳动价值是指水资源所有者或使有者为了使天然水资源变为人类可直接利用的水资源,往往需要追加一定的人类劳动,如水资源管理、开发、保护等,这样必然在水资源价值中含有一部分劳动价值。
资源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天然水资源价格,即地租本金化价格,包含了天然水资源的价值以及水资源的所有权的综合体现;二是水资源管理投入的补偿费用,包括水资源的勘测、开发、保护费用,水资源的再生产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依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
水资源费征收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是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要体现,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南水北调受水区另有具体规定。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3 结论
水利工程供水纳入商品管理,具有自然垄断性,水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理制定,供水水费是“计收”而不是“征收”,计收的水费作为供水经营者供水经营收入,农业水费免税,非农业供水水费要交纳税金,一些省份争取到了减免税政策。水费用于弥补工程供水耗费;水资源费是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体现,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资源费是“征收”而不是“计收”。征收的水资源费按比例上交中央和地方国库。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供水水费和水资源费不仅内涵、构成不同,收入的使用对象和管理方法也不相同。此外,需要补充的是,水利工程供水是供水的源头,取水需要交纳水资源费,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中,水资源费是供水成本中制造费用中的一项,是工程水价成本的一部分。对非农业终端用水户而言,交纳的水费包括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自来水生产费和污水处理费。对水资源费的使用者来说,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款专用,笔者文中将水资源费与工程水价并列作为水价的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李华(1969---),女,河南周口人,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经济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