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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的中流砥柱作用

——----在坚持电力体制改革方向,实施改革发展中,不容忘记的历史过程



2015-01-14 14:11:47 中国能源网   作者: 李其道  

 1.《思路》使水利系统水电冲破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波折与困难

1998年下半年以来,在电力垄断体制的严重影响和水利部门不再管理水电的误导下,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遭受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波折和困难。正是由于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施行水利部《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实行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四川、重庆、吉林、广西、湖南等省(区、市)率先组建了相当规模的省一级水电集团公司,赢得了农村电网改造资金“一省两贷”,方才为水利系统水电冲破面临的严重波折与困难、继续推进改革与发展,走出了新路子;方才为水利系统参与对《关于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送审稿)的修改,促进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出台,提供了新鲜的实践经验和基础、依据。

在国务院出台国发[1999]2号文件前,有一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正是由于水利系统落实施行《思路》组建了省级水电公司,方才使全面理解134号文件精神成为可能,从而避免和防止片面理解执行134号文件规定,错误地上划、代管自发自管县电力公司。

下面是一份具有历史意义、关系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顺利发展、可资鉴证的电话纪录:

“1998年10月13日上午8时15分,水利部程回洲同志,就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的有关理解问题,请示国家计委基础产业司宋密司长,电话记录如下:

程: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以农电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实现同网同价为目标,进一步部署了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工作。……下面就文件第5页中的一段,即‘(一)理顺地方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为切实加强农村电网管理,对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的电力公司,原则上应上划由省级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级电力公司代管,或者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由省级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的理解问题,想听听您的全面准确的解释。

宋:9月30日,吴邦国副总理主持会议,听取并讨论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会上对于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自供自管县的管理体制问题,我们特别提出,这一块是多年来各地结合治水办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县形成的,比较完整,可以仍由地方水利系统管理。邦国副总理表示同意,计委包叙定副主任、国家电力公司汪恕诚副总经理以及其他与会成员都表示同意。因此,这一段中对于自供自管县电力公司的上划、代管和控股中所指省级电力公司应理解为包括地方省级水利水电公司。

程:清楚了,我们将以适当方式传达下去。

宋:可以,我们也注意做好解释。水利系统要按这个精神,与计委配合协调,作好自供自管县的农电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

在国务院[1999]2号文件出台前,就是靠这个《电话记录》,去抵制电力垄断企业对农村水电电网上划、代管等等,以扩大和营造输配一体的纵横向垄断。

2.国务院[1999]2号文件的贯彻实施

1999年1月4日,朱镕基总理亲自审改签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国务院2号文件是指导全国农电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的纲领性文件。2号文件的宗旨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繁荣农村经济,扩大国内需求。强调要处理好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强调自供自管县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 强调自供自管县的承贷主体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定。2号文件赋予了各级水利部门在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同网同价中的职责。

1999年1月5日朱总理指示水利部领导“你们水利还有很大一块水电”, 要求抓好水利系统水电行业的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工作。为贯彻国务院2号文件和朱总理指示精神,1月13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专门就水利系统水电、农村水电问题讲了重要意见,特别是深刻地阐述了电力工业改革方向。汪部长指出,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是把现在的电力系统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发电端,建立独立发电厂或独立发电公司,独立发电厂(发电公司)可有若干个,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它与电网是买卖电关系;二是配电端,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织配电公司,几个县在地区形成小电网也可以组织地区配电公司,县、地级配电公司有自身的电源;三是省级高压电网,每个省(区、市)有一个省级高压电网公司。省级水电公司,是与县、地级配电公司和发电企业有资产联系的公司,其性质属于配电公司,可以作为省级承贷单位。

1999年2月5-6日,水利部在成都召开了全国水利系统农电体制改革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号文件,研究部署全国水利系统农电“两改一同价”、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和农电管理工作。会议由水利部农村水电电气化局筹备组组长程回洲主持,与会同志收看了汪部长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录像,水利部副部长张基尧作了大会报告和总结讲话。会议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号文件,坚持电力工业改革方向,对水利系统农电改革准确定位,认真实施农村水电自供自管县“两改一同价” 工作,结合“两改一同价” 工作加快第三批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加强水利系统水电行业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作了工作部署。

1999年3月17日水利部以水办[1999]115号文件向各省(区、市)水利(水电)厅(局)下发了关于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突出强调自发自供自管县或地区的电力企业,是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加配电端的改革;省级水电公司要作为省(区、市)水利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项目法人;丹江、三门峡、陆水、潘家口等部属水电站作为独立发电厂或独立发电公司可参与竞价上网,条件成熟时也可以竞价选择用户。要结合“两改一同价”工作,加快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各级水利(水电)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999]2号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切实抓好水利系统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

3.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成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新“三定方案”和国务院2号文件规定与赋予水利部的职责,经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批准同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编办字[1999]73号文件批复水利部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6月30日水利部以水人教[1999]349号文件通知各地。这是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采取的一项新举措,是全国水利系统世纪之交的一件大事, 对于在新世纪继续推进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有着决定性意义。

4.进入新世纪

进入新世纪,在水利部及其分管机构——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的组织指导下,全国农村水电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水利工作方针,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2002]2号文件、[2003]3号文件、[2004]1号文件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五”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启动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进入新阶段、肩负新使命。在经受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严重波折和困难中,坚韧不拔,知难而进,从困境中崛起,迎来了又一个春天!

农村水电装机取得历史性突破,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实现新的跨越,农村水电开创代燃料工程新领域,农村水电电网大规模改造,农村水电现代化积极推进,农村水电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得到加强,农村水电资产战略重性组结成硕果,农村水电国际影响显著提高。

农村水电被党中央、国务院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中央重点支持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水电与时俱进,开拓创建了崭新的局面。农村水电是贫困山区农民的伟大创举,是改革的先行,开放的先锋,科技进步的实践者,政策创新的体现者。从艰难险阻的夹缝中特别是从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中走出来的中国农村水电事业,不仅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起着不可或缺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世界小水电之林中占有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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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水电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