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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修改《慈善法》,充分释放社会慈善力量

2022-03-03 08:39:00 5e

在过去两年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考中,各级慈善组织做了大量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2021年12月,西安疫情爆发,全国驰援陕西,中华慈善总会在这轮疫情期间向陕西捐赠款物1079.4万元。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将中国慈善事业纳入法律轨道。随着新时代的发展,社区和网络慈善发展加快,慈善法也面临许多挑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提出,为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调节潜力,进一步加强慈善支撑的力度,推动中国的慈善事业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建议国家对《慈善法》进行全面修改。

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将“第三次分配”纳入收入分配基本制度中。不同于初次、再次分配的法律强制性,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自愿公益捐赠进行的补充分配。

张天任表示,公益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是现在社会力量慈善的愿望和能力并没有得到充分释放,慈善活动的领域也受到一些限制。

修订《慈善法》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慈善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的发展水平。目前,慈善组织质量、数量、结构等与立法预期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社会组织缺乏认定与登记成为慈善组织的动力。《慈善法》第十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以非营利组织成立时间的先后进行慈善组织的认定,逻辑上还不够完善,甚至将《慈善法》颁布之后实施之前的非营利组织置于这两种程序之外,无法成为慈善组织。

修订《慈善法》,有助于加强监管力度,促进行业自律。在监管工作中,政府对于大型慈善组织监管偏严,这会使得社会组织失去登记设立成为慈善组织的动力。同时,地方慈善监管和执法机构监管对于小型慈善组织监管较为宽松,部分基层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不到位。此外,目前对于慈善组织的指导服务仍存在不足,主要以来自律作用来进行具体的操作,而自律作用的发挥始终有限,这对于慈善组织的发展来说会成为一项阻碍。

修订《慈善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慈善活动。当今网络募捐得以盛行,互联网慈善活动已得到慈善行业极大的关注,但是目前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行业内规范仍然不足,骗捐、诈捐的现象仍然存在,对网络募捐等互联网新问题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得到完善。

修订《慈善法》,有助于健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机制。在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人们对于参与慈善组织捐款的热情高涨,但是慈善组织的应对措施却并不到位,使得频频出现诈捐、骗捐的现象,假冒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出现。主要是因为缺乏具体的评价指标和强制性措施;未考虑重大突发性事件的特殊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与公众期望存在较大差距;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务工作存在较多难点问题;当前法规对于慈善组织以外的主体缺乏有效规范;对于捐赠信息保护不到位,存在较大隐患等。

《慈善法》修订的五大要点

针对《慈善法》的修订,张天任建议:

一、制定配套制度修补立法“缺陷”,扩大慈善组织的范围。通过制定配套制度来予以完善一些制度性的缺失和规定的不明确,即扩大慈善组织认定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至成立于任何时段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法》实施之后的非营利组织,促使慈善组织更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理清慈善组织的定义,并将此贯穿于慈善组织认定和登记制度之中。目前在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定义中,缺省了关于慈善的“公益性”特征。建议修改《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慈善活动”的“公益性”特征,即受益人须具备公众性等要件。并将“公益性”要求贯穿于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程序之中。

三、明确慈善组织退出机制中的具体规则。慈善组织的退出机制中,最为疑难的问题是剩余财产的归属。尽管《慈善法》采纳了“近似原则”,但是对于慈善组织终止之后剩余财产的具体处置依然缺乏机制和程序上的依据,建议通过出台配套制度予以落实,明确公开募捐主体、接受捐赠主体的界定范围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

四、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有必要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互联网募捐平台的法定职责、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规范网络个人求助行为。真正降低门槛增强制度吸引力,让慈善募捐成为慈善组织天然权利。

五、进一步推动加强慈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实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评价指标,与政府部门的奖励、处罚机制密切对接,并鼓励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组织透明、绩效评估和信用评级等评估,推动慈善行业自律。




责任编辑: 李颖

标签:张天任,修改《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