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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约精神

2024-02-06 08:34:39 中国能源网

契约精神是旨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产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的原则,西方的契约精神本体可展开为四个重要方面,即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和契约救济精神。
 
在西方的人权理念中,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存在于自由市场贸易所主导的经济自由中。契约自由精神包含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以及缔约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08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其与私有权的绝对化、过失责任主义等三项原则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自由交换的基本保障,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过分尊重个人意志,过分强调契约自由原则会造成垄断企业对社会的支配,也致使需要国家介入等形式调节缔约双方的平等关系,来实现在经济上对弱者的保护,比如出台《土地租赁法》、《农地法》等租赁契约来调整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实质的平等。另一方面,伴随大规模生产应运而生的格式统一化的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显然,契约的一方为另一方所制定的条款所制约,不失为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冲击。
 
契约平等精神则规定了缔约主体双方的平等地位,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以及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不能有超出契约的特权,违者得到制裁,而受损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正是契约平等精神促使社会契约理论的诞生,通过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代为使用,双方达成合意,建立社会契约,保证缔约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促成社会和谐。
 
契约信守精神作为真正契约精神的核心,它使得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是契约精神的伦理基础。在契约没有上升为精神前,人们基于对对方的不信任而订立契约,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对彼此的信任,而当契约信守精神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后,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缔约双方需要基于守信、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并完全履行所缔约定以促进和强化契约信守精神。反之,则是对契约信守精神的破坏。
 
契约救济精神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损失的及时救济,当缔约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导致自己的私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及时诉讼进而保护自我权益。契约救济精神一方面是缔约者一方对另一方可能造成己方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制约,同时也是一种风险控制行为,能够在受损时及时保护自我权益。
 
而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经济一直处于着高增速增长,想要进一步保持经济增长速度、释放经济增长潜力,其中,重视且保护契约精神或许就是很关键的一环。(高飞)



责任编辑: 江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