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昨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明确,煤炭资源税维持从量计征方式,其中焦煤资源税率为每吨8—20元,其他煤炭资源税率为每吨0.3—5元。
本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提高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是为遏制焦煤和稀土的过度开发。
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